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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百货公司不可比照百货公司方式开立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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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十三日电)近来是百货公司周年庆旺季,不过,并非规划招揽柜位进驻的销售场所就是百货公司,财政部南区国税局今天表示,是否为百货公司,需经商业主管机关核准认定,业者若无核可就比照百货公司方式统一开立发票,可能遭到稽征机关要求补税送罚。

国税局指出,依税法规定,百货公司与专柜货物供应商就有关专柜货物的交易,明定结账期间及抽成百分比,订立书面契约,结账期间以不超过1个月为限。

另百货公司对于采专柜销售的货物,应于销售时依法开立统一发票,并于每次结账开立填列销货日期、品名、数量、规格、单价、税额、总金额及结账日期的销货清单交付供应商,据以汇总开立统一发票。

专柜货物供应商收受这些清单后,应即时开立统一发票,并将清单分别黏贴于所开立的统一发票收执联及存根联背面,于骑缝处加盖统一发票专用章,将收执联交付百货公司作为进项凭证列帐,存根联则依规定保管备查。

国税局表示,是否为百货公司业者,需经商业主管机关核准认定。所以,不可自认为经营型态类似百货公司,就比照百货公司方式统一开立发票,否则,可能遭受稽征机关补税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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