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愿期间未缴应纳税额半数 欠税将遭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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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二十三日电)税捐稽征法第38条规定,纳税义务人若对税捐稽征机关复查决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然而,由于实务上常见许多纳税义务人在提起诉愿后,却没有缴纳应纳税额半数,结果最后被移送强制执行。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指出,很多纳税义务人往往以为应纳税捐既已在行政救济中,可以不理会税款缴纳,直到被移送行政执行处,就全数欠税金额强制执行时,才觉错愕及不平。

国税局说,按税捐稽征法第39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纳税捐,于缴纳期间届满30日后仍未缴纳,由税捐稽征机关移送强制执行,但若符合特殊情形,可暂缓移送强制执行。

这些情形包含纳税义务人缴纳复查决定的应纳税额半数,并依法提起诉愿,或纳税义务人对缴纳半数税额确有困难,经稽征机关核准,提供相当担保者。

也就是说,纳税义务人在以行政救济争取权益的同时,别忘了复查决定时,稽征机关寄送缴款书上的叮咛“纳税义务人对复查决定之应纳税额,如自行缴纳半数或经核准提供相当担保,并依法提起诉愿者,暂缓移送强制执行。”否则最后仍将遭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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