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国柱:刑事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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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7日讯】(大纪元编辑注:此上诉书在监狱方面的阻挡下,叶国柱到现在还没有递交上去)

申诉人:叶国柱;男;1955年12月30日生;满族;无业,无固定居所;现服刑于:北京市清河分局潮白监狱十五分监区;通信地址:京山线茶淀站109-15;邮政编码:300481。

原审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

申诉人因不服北京第二中级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2005)二中刑终字第221号刑事裁定(以下简称:《终审裁定》),现提出申诉。

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二)、(四)、(七)、(八)款等规定,重新审理本案并依法撤消终审判决,改判申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原审、二审具以定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恶意歪曲、既存事实、枉法裁判,以“寻衅滋事”罪将申诉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违反了我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

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随意殴打、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行为。且上述行为都是故意的行为。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的犯罪行为。

原审将所有证据中证明了的“上访”事实改为“滋事”事实,属公然的对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直接违反。显而易件的执法犯法,制造冤假错案、荼毒文明、法律、人性、道德。

请看以下事实与证据:
2003年5月23日,由宣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在未经法院按照法律程序参与的情况下,更是在“非典”恶魔肆虐期间采取对抗中央关于《非典期间停止大型施工及拆迁工作的指示》,践踏宪法、法律、人权,以反人类之行为违法行政。假以“危改”拆迁为名编造虚假实际居住情况,违法对我家进行野蛮强拆。不顾我一家“老弱病残幼”且非典期间,无家可归的事实,财产不保全,雇佣农民工“砸抢队”对我家进行财产“转移”造成我家大量珍贵财产及现金丢失,就连我家柜子中存放的“鹿鞭”等物品也不翼而飞并将我八十岁体弱多病的父母单独拉往通州“三间房”大队。荒草妻妻的三间平房里至使不能自理的老人一天一夜水米未进,摔的头破血流,奄奄一息。难道这就是人民政府依法为人民服务的行为吗?(请见证在市委门旁老父亲头部血肿的照片为证)。迫使申诉人一家在非典肆虐,各处“戒严”之时无家可归、流落街头。我们依法上访无人过问,被当做皮球踢来踢去,给市及中央等部门领导写信,也石沉大海。(请见证给市及中央等领导的信涵邮件存根)。证明了我们是依法上访的。但在长期露宿街头无家可归的情况下,我们才在赖以生存的两辆三轮车上及所穿的衣服上写有我们的遭遇情况(状衣状纸)等。我们过着如此悲惨的生活,残疾的弟弟叶国强一家妻离子散,信访无果留下遗书跳下天安门金水河自杀“找毛主席评理”未遂被民警救起,反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两年。

为了一家人的冤情,我同儿子等继续到有关部门上访。抗议地方政府等部门的违法行为,并同含冤受辱的几百名上访人员于高检门前喊口号(打倒贪官铲除腐败)求见贾春旺等。这些情况有高检门前录像及每日到此维持秩序的民警为次而录的视听资料证明了我们这些无奈行为的真实性。但就这些却在高检及宣武检察院对我们承诺的(回家等待,等我们与当地政府部门联系后给你们解决)的谎言欺骗下的数月后竟给申诉人以莫须有的、荒唐的寻衅滋事之弥天罪名将申诉人判刑四年。无视在非典恶魔肆虐,人们惊恫的自然灾害面前违反并践踏了宪法及法律规定的(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宗旨。制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请见证由申诉人所照的强迁现场照片及公证处自编自演的强拆现场财产登记记录的录像)为证。再审会看到在今天法制文明社会的祖国、首都地方政府法院是如何的违法、施政并制造了申诉人冤狱。如果一条条考证,那原审的判决还有哪条是真的。

请看原审判决所称……经查明,被告人叶国柱因其所提不合理拆迁安置补偿要求未被采纳,而于2003年5月至2004年2月间先后多次在本市……等地采取穿状衣、打横幅、举标语、喊口号等方式滋事……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天天在东城分局民警的“保护下”何用数月后查获?非典时强拆民房致使无家可归者的上访抗议行为是滋事吗?

原审和二审判决书隐去了我家在非典期间被政府违法强拆、财产未保全且部分砸在废墟中的既存事实。

请见证邻居在我家废墟中拾到的部分财产,照片为证。原审和二审刻意将我一家人把受伤的老人抬到市委门前便道上,请党和政府看一看地方政府野蛮的“为人民服务”行为的事实改为“滞留情况”,又将地方政府等部门哄骗我们回“办事处”解决问题的事实改为到市委、市政府接回叶国柱等人。并违反证据法原则将我一家人:母亲毛秀荣、姐叶俊英、儿子叶明君、侄子叶明华、弟妹宋秀琴等作为人证,这种卑鄙的行为却只证明了我们到市委门前静坐、上访、到办事处要求解决问题,这些行为人的正常行为反被列为罪证,荒唐!!!

原审和二审隐去了2003年5月24日骗我们回“办事处”解决问题是(拆迁办)李雨石对我破口大骂“你老B上天安门、中南海告我们去呀等既存事实”。请查证当时在场的民警(王凯)。

原审和二审判决书第七条称:非典期间……2003年5月26日上午叶国柱一家人来到办事处院内,叶的父母躺在地上并在周围摆放生活用品,工作人员无法正常通行。就因此事我同儿子叶明君在数月后被双双拘留两次。第八条称“我一家人”证实了2003年5月26日上午叶国柱一家人到办事处要求解决问题,隐去了天桥派出所民警以询问为名将我们带至派出所无故将我同叶国强扣押至晚上并回避了两次。(03年5月24及5月26日)晚将我父母强行送往医院的既存事实。同时这就是数月后我残疾的弟弟叶国强无家可归、妻离子散跳天安门金水河自杀未遂被捕后又将我同儿子叶明君于同年10月11日以扰乱公共秩序罪为由被双双治安又刑事拘留的罪名,同年11月10日又被双双强行违法“取保候审”(请见证取保候审决定书)。

原审和二审判决书第九、十、十一条将强拆后无家可归、流落街头的我们途径使馆区改为在使馆区内游行上访,秀水街、使馆区从未写有华人与狗不得通行之标志。什么是游行,上哪去上访?文明社会的首都法院竟如此荒唐、搞笑,请再审明鉴。

原审和二审判决书第十二至二十二条所列证人、证言进一步证实了原审检察院、法院刻意听信社撰的伪证,颠覆了文明社会的基本法律、道德、荼毒人性的事实。我们怎会对早已申办成功的奥运会举办权编出对“申奥”不满的言论呢?法庭上播放的所谓“刑事公诉证据资料”证明了我们流落街头在王府井南口东侧便道上睡觉,有人在附近打横幅、标语等,我们听从民警劝说起来离开了此地,这一事实驳斥了检察院、法院在法庭上指控我们在此打横幅、喊口号的行为。原本指控我们的罪证恰恰证实了我们无此行为,但可笑的是法院竟在判决书上将此录像奇怪的改为“证实了叶国柱03年9月28日和9月29日滋事的位置情况”。请问如果录一下天安门、大会堂是否就证明了申诉人在此又如何如何。要播一下美国“9.11”事件录像就能证明是我叶国柱组织的恐怖事件吧?真是欲枷之罪,何患无词呀。更可恨又可笑的是隶属于中央单位的“最高检察院”的某部门竟违法的给申诉人编造伪证,证明申诉人(喊反政府口号、冲击警戒线、打横幅等)。如此不诚实的共产党高级部门的某些干部卑鄙到了无耻的地步。请再审查看“高检”门前录像或调阅民警每日为我们所录的音像资料,看谁玷污了共产党先进性,请再审明鉴。

原审判决书第二十五至三十条所称……南中轴路危改整治工程……应在2003年3月28日中午12时至2003年5月7日中午12时之前完成搬迁。但我父亲手书的(有关拆迁问题委托给叶国柱办理)的委托书能证明拆迁办与我父亲叶绍炎谈拆迁一事已是03年5月16日了,请见证委托书底稿及当时资料。既证实了政府与法院之间沆瀣一气、编造谎言,又证实了拆迁办与我家谈拆迁事宜的具体时间。是危改拆迁,我家三户人,户口符合每户安置一套两居室的要求,有什么不合理的呢?搞笑了!

逼我们在非典期间一星期内搬走,明显的是逼我们流落街头。可见,野蛮拆迁没有宪法、法律的保护。财产不保全,撵走我家人、戒严交通、驱散群众,动用农民工“砸抢队”拆砸我家,掠走我家珍贵细软和现金。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曾提到“强拆中从我家中捡到现金若干交由当事人”。请问:撵走我家人,钱交给谁了?也无人签字,检察院懂法吗?请再审见照片及调阅当时强拆摄像为证。

原审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但都证实了申诉人为全家提出在天桥要三套两居室或提出在天桥和丰台要三套两居室等等。可是更卑鄙的宣武区政府在写给市人大代表吴青女士(在市人大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宣武区政府及北京市宣开拆迁服务中心)在拆除叶国柱家和他经营的饭馆依法了吗?的回函中(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会议)平类第599号建议的办理报告(A3)以下简称办理报告丞尽造谣之能事。首先将拆除申诉人近二十年的饭馆时所称(叶国柱擅自搭建违法建设一词)在办理报告中改为(此建筑物属于过期临建)而后又将南中轴路危改整治工程在办理报告中改称南中轴路环境整治过程并无中生有的讲(叶国柱则坚持在三环路内安置全家现房三套三居室)等。

请见证办理报告复印件,再见北京青年报2006年五月十二日关于(宣武区信访办主任耿惠芳为群众排忧解难)中所称南中轴路的扩宽、改造将被拆迁一词进一步证实了拆迁中以危改拆迁为名并将二类地区改为三类地区的事实,就是削减拆迁百姓的应得拆迁补偿,暴露了地方政府的道德败坏、无诚信、贪污腐败。请问什么是“危改”至此矛盾百出的政府证词能证明什么?

原审第三十四条称……证实了叶国强领取了拆迁款和补助人民币(119585元),请见证办理报告称……叶国强签定并领取了补助款共计(115989元),再见货币补偿协议书证实了叶国强领取了补助款(115985元),叶国强(2003)高刑终字第685号刑事裁定书也同时证明了叶国强领取了(11.5万余元),原审在判决书中竟庄严的多写给叶国强肆仟元。至此我们进一步明明白白的看到了地方政府及两院杜撰了相互矛盾的,应该是世界上最荒唐、卑鄙、谎话连篇的判决书。请再审明鉴。

回首,原审判决书第二十八条称证人张淑军证言……叶国柱对调换的房屋不满意,提出在天桥地区和丰台区要三套两居室或者给100万人民币,三间自建房要23万元。请见证原审判决书,再审会看到一个铁的事实。……2003年8月5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治安拘留15日……,原审判决书第三十九条……通知2003年8月5日根据裁定书要求……给叶绍炎提供宣武区双愧里小区11号楼208号作为产权调换房屋……。更有申诉人拘留证为证,充分证明了原审和二审判决书编造了相互矛盾的伪证。申诉人怎能在拘留所中知道我家被“调换”房子,而且还提出不满意呢?真实拍案惊奇呀!不知荣耻。

(宣武翔达饮食服务公司)的产权不明房“周转房”在这里也成了我叶国柱的三间自建房,我怎能在未出生时就到人家后院“自建房”呢?请见证三间自建房后墙照片为证,大概是解放前就有(大车店)此房吧。叶国强(2003)高刑终字第685号刑事裁定书第十三条中早已审核确认了叶国柱三间周转房,请再审验证。至此,人们会看到2003年5月23日强拆后我们无家可归的情况。证实了原审给申诉人刻意造假证的事实,如此荒谬的判决书,请再审明鉴。
在这里有必要指出叶国强判决书(2003)二中刑字第1890号及市高法(2003)高刑终字第685号裁定书中所称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叶国强因拆迁安置所提无理要求,未被采纳……又见裁定书第十三条称……其与父母均委托叶国柱与拆迁办洽谈……。其同意并委托叶国柱与拆迁办签定了三间自建房的补偿协议,其后从拆迁办领取了11.5万余元。这里首先证明了拆迁问题全家以委托人办理拆迁适宜,何来叶国强所提无理要求一词。申诉人又何时与拆迁办签定了三间自建房的补偿协议。请见证货币补偿协议书证明了申诉人所签的协议,只是自建房一间的补偿协议。(见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为证。

叶国强裁定书第七条称……天桥派出所工作记录……及市委、市政府信访办盛京兰同志了解叶国强全家十人与2003年5月26日到信访接待室反映……,我们全家何时到过市信访接待室。请见证申诉人原审判决书所称……2003年5月26日叶国柱一家到天桥办事处要求解决问题,等等证明了我们全家从未到过市信访办公室。

再请见叶国强裁定书第六条称……自2003年5月下旬以来叶国强及其兄叶国柱经常骑三轮车到市政府门前上访。第八条称……2003年6月11日开始叶国强、叶国柱二人因拆迁问题到市委东门上访,7月上旬二人开始到市政府西门上访。由此可见相互矛盾,漏洞百出的高法裁定书一派胡言。我们03年6月才购买的三轮车,请查证宣武交通队非机动车登记。

以上事实,均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庭审质证属实,已经市高法审核予以确认,再审会看到北京政府及两院竟如此荒唐无诚信。请问共产党的先进性是什么?叶国强判决书均未证明其到使馆区游行上访,也未证明其在王府井南口东北侧打横幅、喊口号等等,这一事实进一步说明了对申诉人的判决是政府、两院执法犯法、编造罪名、残害百姓。

以上事实、证据让我们看到了申诉人一家从小热爱的祖国首都,庄严国徽下的法院竟如此玷污共产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难道这就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吗?

2004年8月24日,无家可归的申诉人因正义得不到匡扶,宪法、法律没有保证,风餐露宿。房子没了、细软财产抢光了,长期流落街头上访无果,遂汇同北京及全国各地冤民联名向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依法递交了游行申请书。但谁能想到2003年8月27日,总队的民警电话招我去领申请结果并唆使东城分局预审李树茂以向申诉人了解情况为名将本人骗至东城分局看守所,将我强行拘留逮捕……

当得知申诉人的冤情后,素不相识的律师高智晟先生挺身而出,主动免费为申诉人辩护。以一个正义、正直、能够维护中国仅有的宪法、法律尊严的优秀律师,在法庭上开庭时以法律依据为申诉人辩护无罪时怎奈审判长宣布“休庭”。为了不让律师为我辩护,二审突然改为“公休日”多少干警为我加班呀,开庭只宣读判决书,始终未让申诉人陈述。

拍案而起的高智盛律师,马上为申诉人撰写了上诉状又写申诉状,怎奈法院依旧设法阻挠申诉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力并野蛮剥夺了申诉人依照宪法及程序法而享有的权力。请见证高智盛、温海波律师为申诉人撰写的申诉状为证。

至此,人们看到了在我们伟大的祖国、世界文明的首都北京、在非典恶魔肆虐的自然灾害面前,我们被自己的政府赶出了家门,强行拆毁了我们赖以生存的房子,珍贵财产掠夺一空并伤害了我八十岁的父母,让人们感到了一个“强奸犯”一面施暴、一面高喊为人民服务。面对着非典恶魔肆虐时,违法强拆。我家的一张张亵渎文明的照片,任何解释的语言都会显得苍白无力,宪法、法律在权力面前更显得如此渺小。请再审能尊重共产党总书记对传统道德的重申,提出的(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尊重宪法、法律,重温毛泽东论“共产党人必须随时准备修正错误,因为任何错误都是不符合于人民利益的……”

吹牛撒谎是道义上的灭亡,它势必引向政治上的灭亡之经典论述。

思过、树德、修正身,匡正社会风气,做出自己的选择,还申诉人本来面目、还社会一个公道。

以高智盛律师为申诉人撰写的申诉状为主,本人“陈述”申诉为附,一并呈上。

申诉状共十一页,相关证据见附表(一页)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申诉人:

2006年 月 日

附表目录
1. 由申诉代理人高智晟律师为申诉人撰写的<刑事申诉状>一份共两页.
2. 由申诉人其弟叶国强所签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一份共两页.
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3)高刑终字第685裁定书一份共五页.
4. 给北京市及中央部门信访的信件存根共两页.
5.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平类)第599号建议的办理报告(A3)一份共两页>.
6. 由申诉人之父叶绍炎所写<拆迁问题特委托其长子叶国柱……>委托书草稿一张.
7. 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和西城分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及取保候审决定书各一份共两页.
8. 强拆现场及邻居家(洪和亮之妻)拾捡我家废墟中的物品与光明里八号楼下三间周转房的前后照片共七张

以上证据材料除照片外均系复印件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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