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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1根甘蔗 2少年裁定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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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7日讯】〔自由时报记者蔡彰盛/竹市报导〕肚子饿合偷一根甘蔗啃,2名跷家少年被法官裁定收容!苗栗县2名多次逃离安置家庭的少年,日前相偕流浪到竹市,饥寒交迫下偷货车上甘蔗啃食,经移送少年法庭审理,法官根据评估报告,认为2人应接受机构性教养,当庭裁定收容。

月中的某日凌晨,社区巡守队在竹市建中一路社区停车场巡逻时,发现一部车旁吐满甘蔗渣,2个少年在车上呼呼大睡,巡守队员将2人摇醒,发现他们身上有臭味,显然已经多日未洗澡,由于前方就停着一部甘蔗车,少年坦承因为肚子饿,遂共同偷一根甘蔗来填肚兼止渴。

巡守队员表示,由于少年有窃盗之嫌,加上说不出住在哪里,身份可疑,只好将2人先送到警局,警方调查后,发现12岁的辛姓与14岁的张姓少年,都是来自问题家庭,且本身犯案不断,被苗栗县政府社会局安置到寄养家庭,不过2人因为爱玩不能适应,不仅逃离寄养家庭,更在被送往家扶中心后,又相约于4天前逃走。

2人坦承流浪到新竹市后,白天都窝在网咖内,晚上则睡在停车场一部撬开的车上,没想到因为饥寒起盗心而被发现,尽管偷的是一根甘蔗,但因失主获悉后坚决提出告诉,且2名少年都是协寻人口,依法只得移送少年法庭审理。至于被撬车的车主,则不愿提告诉。

少年法庭法官根据社工人员访查评估报告,得知2名多次逃家少年“显然不适合家庭教育功能”、并被建议“接受严格的机构性教养”,于是当庭裁定收容。

少年事件处理法

第27条:少年法院依调查之结果,认少年触犯最轻本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应以裁定移送于有管辖权之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但于少年犯罪时未满14岁者,不适用之。

第29条:少年法院依少年调查官调查之结果,认为情节轻微,以不付审理为适当者,得为不付审理之裁定,并为下列处分:

1.转介儿童或少年福利或教养机构为适当辅导。

2.交付儿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现在保护少年之人严加管教。

3.告诫。

第42条:少年法院审理事件,除为前二条处置者外,应对少年以裁定谕知下列之保护处分:

1.训诫,并得予以假日生活辅导。

2.交付保护管束并得命为劳动服务。

3.交付安置于适当之福利或教养机构辅导。

4.令入感化教育处所施以感化教育。

●因案裁定保护处分的少年不会留下前科纪录。

(制表: 记者蔡彰盛、朱俊彦 )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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