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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限制外资购买商品房

2006-12-10 16:58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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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0日报导】(中央社台北十日电)香港“文汇报”报导,武汉市已对中国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武汉购买商品房做出限制。

这项限令包括:购买商品房的境外机构必须有中国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效登记证明;个人必须有在武汉生活一年以上的证明;台港澳居民、华侨(含华人)确因生活需要,可购买一套满足自用的商品住房。

中国建设部联合其他五个部委于今年七月二十四日发出第一百七十一号文件“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其中第十条规定:中国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

这项规定出炉,使得包括台商在内的非中国民众购屋受到比过去严格许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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