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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步共识 受术者生殖细胞可存逾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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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怡君台北二十五日电)立法院朝野党团今天协商人工生殖法草案修正草案。朝野达成共识,受术夫妻的生殖细胞于人工生殖机构保存逾十年应销毁,但经生殖细胞提供者书面同意,可申请延长。

立法院卫环委员会初审通过的人工生殖法第二十一条条文,受术夫妻的生殖细胞,若提供者要求销毁、提供者死亡或保存逾十年,人工生殖机构应予销毁,但因为捐赠者与生殖细胞提供者不同,为了能让生殖细胞提供者保存自己提供的生殖细胞超过十年,经朝野协商后,同意可申请延长。

此外,卫环委员会审查时通过人工生殖机构歇业时,接受捐赠的生殖细胞应予销毁。但考量到受术夫妻权益也需要保障,经朝野同意修改为,人工生殖机构歇业时,接受捐赠的细胞及受术夫妻的生殖细胞和胚胎应予销毁,但若捐赠人或受术夫妻书面同意,仍可以转赠或转至其他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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