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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人工生殖不能用境外输入生殖细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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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顾恒湛台北八日电)立法院卫生环境及社会福利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人工生殖法草案”部分条文,重点包括保障人工生殖子女的地位;实施人工生殖,不得使用境外输入的捐赠生殖细胞等;生殖胚胎须销毁的条件,不包括受术夫妻的年龄。

卫环委员会这会期第二次审查人工生殖法草案,部分条文争议仍大,审查速度缓慢,只有部分条文初审通过,其余留待下次再审查。今天通过的草案部分条文重点包括:

受术病患实施人工生殖,不得为直系血亲、直系姻亲及四等亲内的旁系血亲亲属间精子及卵子的结合。

考虑生殖细胞保存年限,及尊重受术夫妻意愿及状况,明定有下列情况时,医疗机构必须销毁生殖胚胎:生殖细胞提供者要求销毁、生殖细胞提供者死亡及保存逾十年。

生殖胚胎的销毁条件,原本行政院版本限定受术妻年满五十岁、受术夫年满六十岁,今天通过的条文考虑受术夫妻生育自主权,不限制受术夫妻的年龄。

实施人工生殖,不得使用专供研究用途的生殖细胞或胚胎;不得使用境外输入的捐赠生殖细胞;不得以无性生殖方式为之;及不得选择胚胎性别,但因遗传疾病的原因不在此限。

医疗机构于受术妻怀孕后,应建议受例行的产前检查,并视需要建议受术妻接受产前遗传诊断。

生殖细胞经捐赠后,捐赠人不得请求返还。但捐赠人捐赠后,经医师诊断或证明有生育障碍者,得请求返还未经销毁的生殖细胞。

妻于婚姻关系存续中,经夫同意后,与他人捐赠的精子受胎所生子女;或同意以夫的精子与他人捐赠的卵子受胎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妻受胎后,若发现受术夫妻婚姻无效的情形,其分娩所生的子女,视为受术夫妻的婚生子女。

人工生殖资料应建立完整的资料库系统,医疗机构每年度应主动通报受术人次、成功率、不孕原因,及所采行的人工生殖技术等相关事项。主管机关应定期公布上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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