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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防治法上路 警政署订定惩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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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七日电)“性骚扰防治法”正式上路,警政署订颁相关防制措施,包括经调查性骚扰成立,违纪者记过两次处分,并调整职务;若是直属长官利用职权性骚扰,将加重惩处,并列入考核,做为人事调整参考。

因应性骚扰防治法实施,警政署今天表示,将藉由宣导、教育、订定具体作法及相关惩处规定,防止及杜绝性骚扰事件发生。在申诉、调查及处理机制方面,设有电话专线、电子邮件接受申诉,督察室为受理性骚扰申诉机关,下设申诉处理委员会。

单位发生性骚扰案件后,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在一周内组成至少三人(含)以上调查小组(其中女性比例不得低于二分之一),实施案件调查,并得视需要聘请专家学者担任委员会或调查小组成员。

至于相关惩处,警政署表示,经调查结果性骚扰成立者,核予记过两次处分,并调整职务;若是直属长官利用职权性骚扰,还要加重惩处。同时督察室将针对违犯人员追踪、考核及监督,避免再度性骚扰或报复情事发生;但若为不实指控或涉及诽谤、诬告者,移送司法机关侦办。

另外,若性骚扰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移送监察院调查或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议者,得暂缓惩处程序。所属人员凡涉及性骚扰,如当事人依法提出告诉者,停止调查程序,依法办理。

警政署指出,未来受理性骚扰案件,调查过程将给予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及答辩机会;同时保护当事人隐私,被害人陈述明确已无询问必要者,避免重复询问。参与调查者若透露案情,将视情节轻重惩处。

被害人不服调查结果,得于调查结果通知到达的次日起三十天内,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性骚扰防治委员会)提出再申诉。加害人不服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裁罚,得于机关函文通知到达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提出诉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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