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金燕:挣扎在阳光下,生活在真实中

曾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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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1日讯】妈妈的朋友又来了一次,催促妈妈写一封委屈求全的信给北京市政法委书记。妈妈考量再三,没有写那封信,还是非常感谢她的那个老朋友。没有写那封信的理由很简单:一,北京市政法委书记每天都会收到很多这样的信,其中不乏洒满母亲眼泪以情动人、以理服人的信件,而书记本人未必能亲眼看见这封信;二,我们没有违法、危害大众危害社会,为什么要委屈“认错”给对方台阶下,说不定自己说的每一句话,反而成了对方轻易获得的“情报”用来更严厉的打压;三,反对黑暗,自己要站在阳光下,正气凛然——因为反对压迫的个体,身上往往烙着深深的压迫者的烙印。无论做什么,站在阳光下,让太阳暴晒每一个环节,让每个人每个部门都能清楚地、透明地观察进展,那么就能最大程度地减少暗箱操作的黑幕。

早上起来写好了控告状,今天递交给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心中常常悲喜交加,一会儿觉得他今晚就能回到家,一会儿担心他正在被打,被准备着投入监狱。

控 告 状

控告人:
曾金燕,女,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与胡嘉是夫妻关系。住址:北京市通州区BOBO自由城东果园76号542

被控告人:
北京市通州区公安分局国保支队。
被控告人的犯罪事实:

1. 2004、2005年,通州区公安分局国保支队(以下简称国保)在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档的情况下,多次软禁公民胡嘉;同时还多次在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档的情况下,把胡嘉带走,关押在不知名的地下室;同时由于胡嘉抗议国保的非法侵犯人身自由,遭到国保的暴力打击。
2. 2006年1月9日-22日,通州区公安分局国保支队在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档的情况下,软禁胡嘉;
3. 2006年2月9日,通州区公安分局国保支队在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档的情况下,软禁胡嘉;
4. 2006年2月11日-16日,通州区公安分局国保支队在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档的情况下,软禁胡嘉;
5. 2006年2月16日早晨至今(2006年3月17日),胡嘉在通州区公安分局国保支队非法软禁严密监控的状况下失踪,至今没有任何消息,家属没有收到国保的任何法律档和非正式通知。

关于非法软禁的详细描述:一般情况下,当胡嘉处于非法软禁时,住所(套房)一楼楼梯口(这是我们楼5单元所有住户的唯一进出口)有4名或者更多的国保把守,围盒口有若干名保安,楼前楼后有国保车辆,小区出口设有警务工作站。当胡嘉处于非法软禁时,不能走出家门,只能在房间内活动。倘若有急事或者去医院、超市,必须通过国保得到国保上级的批准,若涉及到会议或者与人见面,不能获得批准;在小区散布呼吸新鲜空气等类似的要求也不能获得批准;若批准外出,必须同意国保贴身跟随。

非法软禁的地址是:北京市通州区BOBO自由城东果园76号542,其余地址不详。

证人:BOBO自由城的业主、开发商和物业的员工、保安、北京市通州区公安分局国保支队国保杨春滔、高晨(音)、徐队长、童处长(音)、王警官。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

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程式,做到程式合法,依法有据,涉及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经共安局长或主管局长的书面批准,使用正式的法律文书,由两名以上的员警执行才符合法律规定的,否则是违法办案。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定》的如下法律规定,对于公安局关的非法拘禁、拘留、扣押、搜查,公民有控告申诉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认真审查核实的基础上做出相应回复。

第三百八十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三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在侦查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控告人请求:请求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监督通州区公安分局国保支队关于非法拘禁胡嘉的行为,纠正其违法行为。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曾金燕
2006年3月17日

(转自曾金燕博客)(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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