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4月16日讯】去年此时,1600多位复员军官聚集北京,向最高层发出了全国2万多战友的心声,也表达了2万多复员军官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决心!但一年多已经过去,却迟迟不予答复,说明了我们维权道路的艰辛和曲折!由于这个错误的政策是由最高层所制定的,故这个错误也只能又最高层来纠正,但不到万不得一,他们还不会承认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因此还需要我们更加紧密的团结起来,进一步发出我们的吼声,只有这样,才能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依靠个人的力量是万万办不到的!所以希望我们再次行动起来,发动更加声势浩大的维权行动!
关于校级复员军官群体对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原安置政策漏项问题要求予以调整的请求
目 录
一、请求概况
(一)提出请求的原因
(二)对问题的回顾、认识和态度
(三)具体要求和希望
(四)依据的政策、法律、标准、证据
二、依法论证
(一)复员军官因国家经济体制转型,安置试行政策出现诸多漏项,未及时调整,生活水平明显下降,权利和利益受损,迫切要求予以政策调整。
(二)中发(2001)3号文件军官退役安置法规政策,为(1993)政联字1号文件复员军官安置政策调整,提供了十分重要的法规修改参照对比依据。
(三)从立法源头和依法施政角度,正确看待校级复员军官安置政策调整,法规修改的法律依据。
(四)对法规政策调整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关于校级复员军官群体对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原安置政策漏项问题要求予以调整的请求
国务院、中央军委、并全国人大相关立法部门:
我们是1993年下半年至2000年按(1993)政联字1号文件“地方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自行就业”安置方式退出现役的校级复员军官,为妥善解决我们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特提出如下请求:
1. 请求概况
(一)提出请求的原因
1、(1993)政联字1号文件1993年2月17日颁布,是以计划经济为背景制定的,安家补助费执行1963年8月27日总后制定的标准(详见1993政干字第176号文件)。1994年1月1日国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绝大部分复员军官是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受计划经济的安置政策回到地方,因没有市场经济配套政策调整的保护,经济来源(银行利息)丧失,就业、就医、住房、养老保险、各种物价涨价,使复员军官遇到了始料未及的一系列困难,而市场经济发展越快,反差越大,困难越明显,我们实在承受不了了。
2、我们到总政原政策制定部门和民政部门要求按国家体制转型,为我们的政策做调整,但他们都推托,都说管不了,说你们既然拿钱了,就应该自已想办法。更有甚者说“你们自找的,活该”。复员军官少数人上访,相关部门置之不理,上千人集体进京上访,被官方力量联合劝回……。至今已发展到非一般上访、信访能解决问题的边缘,并在社会上产生负面影响,大家都不希望再这样发展下去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九十条“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行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议建议”的规定,为妥善起见,特依法向你们提出申请,希望政府高层按《立法法》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使复员军官安置政策漏项的问题,能够得到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裁定和解决。
(二)对问题的回顾、认识和态度
1、总政及有关部门为减轻地方政府安置校级军官退役工作压力,探索开辟“不用地方安置工作”的新方法,1993年2月以单是银行利息(年百分之十几)就高于地方处级干部月工资,而设计了给七、八万元钱退出现役的‘诱人政策’,与国家、与部队、于个人出发点都是好的,无可厚非。但随着国家济体制转型,机制、体制、政策发生了一系列重大“情势变更” ,(1993)政联字1号文件制定者始料未及,复员军官是执行者,更是想不到。在这种情势下,只让执行者买单,政策制定者甩手不管,这样不负责,如此处理问题,不尽人意,不可思议……
2、复员军官历来都支持国家经济体制转型和发展,国家也允许并要求各行各业在转型时应当及时制定相应的调整政策。如1994年各省的国家机关单位就推出“干部三个一”的分流政策,即一部分在职,一部分学习储备,一部分满四十岁有二十年以上工龄的处以上干部提前加薪退休。国家并没有不让军队调整,只是当时复员安置人数少,问题暴露不明显,直到1999年“不用地方安置工作自行就业”政策试行出现的问题太多,军队又不能放弃这个安置方式渠道时,才着手研究调整,2001年3月才出台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中发(2001)3号军官退役安置文件。可惜新文件没提到从1994年1月就开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不用地方安置工作,自行就业安置方式”趟路的复员军官。如果为了避免同时出台调整细则不方便,采取缓办、另办,我们可以理解,但要把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同一级别、同一军龄、同是不用地方政府安排工作安置方式的“趟路人” ,将“自行就业”换成“自主择业”的同义词,就一笔勾掉了,我们怎能认可!更有甚者言之:“法律不溯及既往” ,为此我们不得不把《立法法》第八十四条全文摘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力和利益而做的特别规定除外” ,我们的态度不言而喻。
3、按什么标准对校级复员军官政策漏项进行调整,长期以来争议大、分歧多,都说太复杂,其实拿到法律天秤上称却十分简单。《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不一致的,适应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应新的规定” 。因此,同时期、同级别、同军龄、同基本安置方式类型的退役军官应该待遇基本一致,如果“趟路人”还不如“享受人”,显失公平合理。
(三)具体要求和希望
1、将“自行就业”的校级复员军官与“自主择业”的校级军官均视为“不用地方政府安置工作”的基本类型和安置方式为原则,实行同类型干部同等待遇的政策。
2、以2006年1月1日起划界,以前的复员费按多退少补计算处理,以后的按退役时间、军龄、级别对号入座,实行中发(2001)3号文件的配套政策。
3、本着先解决生活来源,后解决配套政策,先解决便于统一调整的事项,后解决个别特殊事项的原则,力争用1—2年时间全部理顺。
4、“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 ,安置政策漏项,与复员军官的生活、就业、就医、住房、养老都息息相关,盼望政策做出调整,能为校级复员军官后半生带来应有的稳定可靠的生存保障。
(四)依据的政策、法律、标准、证据
1、依据的政策: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宣传教育提纲的通知》国转联(2001)1号。原军委主席江泽民同志的指示:“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办法,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进行改革,但不管怎么改,对转业干部还是要“包”下来,具体怎么“包”可以研究”。
2、依据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
3、依据的标准: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文件。总政治部、干部部编印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4、依据的证据:人证:2万名校级复员军官、及其家属子女、亲属。物证:(1993)政干字第176号文件、总政治部(63)63号文件《总政总后关于军官复员发给安家补助费的通知》、国发(1975)129号文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办法》。
二、依法论证
(一)复员军官因国家经济体制转型,安置实行政策出现诸多漏项,未及时调整,生活水平明显下降,权利和利益受损,迫切要求予以政策调整。
事实举例:
1、依靠银行百分之十几的利息为主要经济来源,因国家银行八次政策调息降至百分之一点几,经济来源被切断来路。
2、一地方政府机关94年开始分流减员,事业单位压缩,企业96年开始关、停、并、转,复员军官大部分在民营企业,年龄偏大,缺少专业技能就业难,大部分下岗,没有经济收入。
3、不能参加福利分房、集资建房、平价购房,没有住房公积金,安家补助费执行总后勤部1963年8月27日《关于军官复员发给安家补助专项规定》,按(1993)政干字第76号文件规定:政策明显滞后,与房改政策无法接规,住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4、没有稳定的工作单位,没法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自费办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太低,将来领钱太少,缴费基数超过1000元,交保费又太高,个人全交承受不了,大部分没有保障。
5、医疗保险因没有企业养老保险,不能单办,复员军官二十几年部队磨爬滚打身体日况渐下,医药费猛涨,看病难,吃药难,怕生病,怕住院,小病忍,大病拖,越来越难。
6、复员军官上有老、下有小,当年的军嫂大部分没有稳定的工作,面对冬季取暧包烧费、孩子交学费、各种物价上涨,支出项目越来越多,可收入却越来越少,应付这些花销,七八万的复员费,折腾几个来回就折腾无几,将来怎能么生活……?
7、复员军官回到地方没有接收单位,遇到上述问题民政部门不管、街道不管、企业社会不管、部队也不管,看着各行各业在体制转型,相关政策调整出台后,工资快速上涨,平价买房、福利分房、集资分房标准面积提高,档次提高,分享社会进步的成果越来越多,越来越实惠,而复员军官却变成“四不管”的弱势群体,生活水平不断下降……。
这些不可回避的事实证明安置政策存在着严重漏项,对校级复员军官带来明显的利益受损、权利受损,生活没有稳定来源,养老、就医、住房没有保障,社会进步的成果没有对接渠道,享受不着,生活水准由小康水平向贫困反向发展,而且越来越明显。
诱因:总政及有关部门为减轻地方政府安置校级退役军官工作压力,探索开辟“不用地方安置”的新路子、新途径,推出靠吃银行利息就高于当时地方处级干部工资,而设计的校级军官退出现役“诱人政策” ,与政府、与部队、与个人出发点都是好的,无可厚非,但国家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一系列政策、机制、体制发生重大变革,上述七种现象相继出现,是93政联字1号文件的制定人始料未及的,文件政策中也没有制定相关应变条文,对有几十年军龄的校级军官更是万万没有想到,这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政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没有市场经济政策保护产生的必然结果。
三点结论:
1、93政联字1号文件93年2月17日制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
2、94年1月1日起,国家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政策全面出台,复员军官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接计划经济的政策和待遇,承受市场经济的政策和待遇,呈现出政策研究严重缺项,生活水平明显下降,各种保障和权利受损。
3、复员军官退役安置政策没有市场经济的政策保护,政策不接轨,多种困难同时出现承受不了,原政策制定机构对国家体制转型后配套政策调整不及时,这种重大“情势变更”引发校级复员军官在经济来源、生活就业等各方面困难重重,责任不在复员军官,属于复员军官安置政策存在需要调整的问题,复员军官因此提出迫切要求对政策漏项给予补充调整是合情合理的。
(二)中发(2001)3号文件军官退役安置法规政策,为(1993)政联字1号文件复员军官安置政策调整,提供了十分重要的法规修改参照对比依据。
修改参照依据:
1、两个法规文件中基本要素相同
(1)中发(2001)年3号文件规定:“指令计划安置和自主择业是我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退役军官安置工作的两种基本形式”。这与93年当时实行传统的地方政府安置和93政联字1号文件推出的自行就业两种基本安置方式,实质性质是相同的。
(2)中发(2001)3号文件自主择业军官与(1993)政联字1号文件自行就业复员军官所处的市场经济背景是相同的。
(3)享受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的军龄要求和级别职务要求与自行就业复员军官的军龄要求和级别职务要求是相同的。
(4)自行就业复员军官退役时发一笔补助费,自主择业转业军官退役时也发一笔补助费,而且成倍增加。
2、两个法规文件中相关因素密切
(1)中发(2001)3号文件是“上位法”,是有立法权利机构制定的法规文件。(1993)政联字1号文件属“下位法”,是军委授权总政联合国务院八部委制定的试行文件。
(2)“自主择业”与“自行就业”同义不同字。
(3)都是退出现役的校级军官,但前者叫复员,后者叫转业。
(4)都领一笔补助费,但复员军官领的少,转业军官领的多。
(5)复员军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稳定的生活来源,住房、就医、养老、丧葬等在93政联字1号文件中有一系列缺项,而在中央(2001)3号文件中却得到全面补充、调整、完善和妥善安置。
(6)在不用地方安置工作的安置方式上,自行就业复员军官是痛苦的试行者,自主择业转业军官是在试行找出教训调整后,较无风险、较稳定的“享受者”。
(7)中发(2001)3号文件的出台得到全军指战员认同响应,积极参与,基本没人上访。(1993)政联字1号文件却遭全体复员军官一致反对,长期上访,甚至集体进京上访,至今未止。
结论:
1、中发(2001)3号文件和(1993)政联字1号文件,两个文件政策所指的退役军官,从立法角度可界定为:参照对比的基本要素和性质相同,在级别、在部队服役年限、回地方所处的社会经济背景相同,不用地方政府安置的安置方式等基本要素相同只是叫法称谓不同,但在实质上都是相同的,属于同时期、同类型、同级别、同安置方式的退役军官。
2、在同一经济背景条件下的同一类别、同一级别校级退役军官,应该执行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适用性强,有长期指导意义的同一政策。
3、(1993)政联字1号文件试行经验为中发(2001)3号文件制定提出了决策依据,中发(2001)3号文件为(1993)政联字文件修改提供了参照对比依据和决策依据。
(三)从立法源头和依法施政角度,正确看待校级复员军官安置政策高层调整、法规修改的法律依据。
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1993)政联字1号文件政策退役的校级复员军官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实施出现诸多政策漏项,引发复员军官遇到各种困难,是否存在法规需要调整,调整的时机如何,调到什么程度,怎样调整,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从立法源头和依法施政的角度找到依据。
1、允许修改或者撤消法律法规、规章的时机和分析
法律依据:《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消﹔(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五)违背法律程序的。
依法论证:
(1)依据此法不难看出(1993)政联字1号文件制定者总政和八部委办在立法权限上,属于超越权限,或属被授权单位。
(2)中发(2001)3号文件对制定军官退役政策而论,属“上位法”。(1993)政联字1号文件属于“下位法”。
(3)同是“不用地方政府安置工作”的安置方式,出现自行就业复员和自主择业转业,是同一性质叫法不同,属于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消一方规定。
(4)(1993)政联字1号文件对复员军官按计划经济的背景制定政策,在市场经济背景条件下实施,出现诸多政策漏项,属于“不适当”,不应置之不理,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消。
小结:依据《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出现四种情形,因此提出对(1993)政联字1号文件进行修改,完全符合法规修改原则和时机。
几个依照新法规执行的法律依据和分析:
法律依据:《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
依法论证:依据第十一条法规推理,总政被授权制定(1993)政联字1号文件,经七年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经验、决策依据、相关条件已成熟,此时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颁布中发(2001)3号文件,原(1993)政联字1号文件授权即应终止。
依据第八十三条推理:部队机关对退役军官不用地方安置工作的安置方式出台了中发(2001)3号文件新规定,1994年到2000年不用地方安排工作的复员军官就应执行新规定。
依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推理:虽法律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在部队工作二十余年的校级复员军官生活待遇不因国家经济体制转型政策调整不衔接而明显降低,可以依据新规定针对93年至上2000年不用地方政府安排工作的校级军官制定特别规定,不应不溯及既往,丢掉不管。
总之,依据《立法法》法规对照校级复员军官安置政策调整,均能准确找出应该执行新法规的法律依据,能避免以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扯皮现象,应该依法调整、依法施政。
3、承担决定法规修改的权限和权力部门。
法律依据:《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依法论证:依据上述条款推理:中央军委是制定军官退役法规的职能机构,复员军官退役法规修改调整应由军委制定,也可授权总部职能机构拟定,上报审定。
4、申请法规修改的资格
法律依据:《立法法》第九十条“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依法论证:依上述法规推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民均有依法律程序提出依法修改申请的资格。
5、法规修改的方法
法律依据:《立法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立法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依法论证:依据以上法规推理,复员军官退役特别法规修改要有军委或总政法规起草单位承办,要召开听证会,草案形成后要将主要问题、意见、材料送军委法制机构审查,再上报军委,附审查报告和对草案主要问题做的说明。直至报军委、国务院立法部门共同决定。
小结:以上从法规修改时机、新法规启用、旧法规停用时机、决定修改法规的权力、部门、资格、方法等五大方面论述,都能从立法源头对(93)政联字1号文件政策修改调整,或执行中发(2001)3号文件,找到十分明确的法律依据。
复员军官要求政策调整是符合《立法法》规定的。是站在法律的高度提出的合理要求,相关部门应该按《立法法》从法律源头查准原因、找准依据,避免有法不依、知法不办、互相推委,尽快把政策调整工作落实。
(四)对法规政策调整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1、依据《立法法》确定按(1993)政联字1号文件退役的校级军官属于中发(2001)3号文件“不用地方政府安排工作的主自择业安置方式”类型的校级服役军官,这是调整的前提和原则要求。
2、对复员军官政策待遇调整可分段考虑,以2006年1月1日以后按退役时间、军龄、级别对号入座,参照执行中发(2001)3号文件标准,先解决主要生活问题,后解决配套政策问题,先解决统一统调问题,后解决个别特殊问题,用一至两年时间全部理顺。
3、希望指定专职部门、专职负责人员专门负责承办1993年至2000年七年时间的两万名校级复员军官遗留下的政策调整遗留问题。
4、希望允许复员军官派代表参加论证会,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以上是我们关于校级复员军官要求按市场经济环境调整安置政策漏项的请求,因我们毕竟不是法制部门专职人员,站的角度不同,不当之处敬请体谅指正,我们会积极的配合,以利于问题的解决。我们殷切地盼望着回音、回复。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1993年至2000年全体复员军官
2006年1月26日(http://www.dajiyu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