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員軍官群體要求調整原安置政策漏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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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6日訊】去年此時,1600多位復員軍官聚集北京,向最高層發出了全國2萬多戰友的心聲,也表達了2萬多復員軍官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決心!但一年多已經過去,卻遲遲不予答復,說明了我們維權道路的艱辛和曲折!由於這個錯誤的政策是由最高層所制定的,故這個錯誤也隻能又最高層來糾正,但不到萬不得一,他們還不會承認自己所犯下的錯誤!因此還需要我們更加緊密的團結起來,進一步發出我們的吼聲,隻有這樣,才能引起全社會的關注,依靠個人的力量是萬萬辦不到的!所以希望我們再次行動起來,發動更加聲勢浩大的維權行動!

關於校級復員軍官群體對計劃經濟條件下制定,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實施,原安置政策漏項問題要求予以調整的請求

目 錄

一、請求概況

(一)提出請求的原因

(二)對問題的回顧、認識和態度

(三)具體要求和希望

(四)依據的政策、法律、標准、証據

二、依法論証

(一)復員軍官因國家經濟體制轉型,安置試行政策出現諸多漏項,未及時調整,生活水平明顯下降,權利和利益受損,迫切要求予以政策調整。

(二)中發(2001)3號文件軍官退役安置法規政策,為(1993)政聯字1號文件復員軍官安置政策調整,提供了十分重要的法規修改參照對比依據。

(三)從立法源頭和依法施政角度,正確看待校級復員軍官安置政策調整,法規修改的法律依據。

(四)對法規政策調整修改的意見和建議: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關於校級復員軍官群體對計劃經濟條件下制定,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實施,原安置政策漏項問題要求予以調整的請求

國務院、中央軍委、並全國人大相關立法部門:

我們是1993年下半年至2000年按(1993)政聯字1號文件“地方政府不負責安排工作自行就業”安置方式退出現役的校級復員軍官,為妥善解決我們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特提出如下請求:

1. 請求概況

(一)提出請求的原因

1、(1993)政聯字1號文件1993年2月17日頒布,是以計劃經濟為背景制定的,安家補助費執行1963年8月27日總後制定的標准(詳見1993政干字第176號文件)。1994年1月1日國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絕大部分復員軍官是在市場經濟背景下受計劃經濟的安置政策回到地方,因沒有市場經濟配套政策調整的保護,經濟來源(銀行利息)喪失,就業、就醫、住房、養老保險、各種物價漲價,使復員軍官遇到了始料未及的一系列困難,而市場經濟發展越快,反差越大,困難越明顯,我們實在承受不了了。

2、我們到總政原政策制定部門和民政部門要求按國家體制轉型,為我們的政策做調整,但他們都推託,都說管不了,說你們既然拿錢了,就應該自已想辦法。更有甚者說“你們自找的,活該”。復員軍官少數人上訪,相關部門置之不理,上千人集體進京上訪,被官方力量聯合勸回……。至今已發展到非一般上訪、信訪能解決問題的邊緣,並在社會上產生負面影響,大家都不希望再這樣發展下去了。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第九十條“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自行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議建議”的規定,為妥善起見,特依法向你們提出申請,希望政府高層按《立法法》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使復員軍官安置政策漏項的問題,能夠得到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裁定和解決。

(二)對問題的回顧、認識和態度

1、總政及有關部門為減輕地方政府安置校級軍官退役工作壓力,探索開辟“不用地方安置工作”的新方法,1993年2月以單是銀行利息(年百分之十幾)就高於地方處級干部月工資,而設計了給七、八萬元錢退出現役的‘誘人政策’,與國家、與部隊、於個人出發點都是好的,無可厚非。但隨著國家濟體制轉型,機制、體制、政策發生了一系列重大“情勢變更” ,(1993)政聯字1號文件制定者始料未及,復員軍官是執行者,更是想不到。在這種情勢下,隻讓執行者買單,政策制定者甩手不管,這樣不負責,如此處理問題,不盡人意,不可思議……

2、復員軍官歷來都支持國家經濟體制轉型和發展,國家也允許並要求各行各業在轉型時應當及時制定相應的調整政策。如1994年各省的國家機關單位就推出“干部三個一”的分流政策,即一部分在職,一部分學習儲備,一部分滿四十歲有二十年以上工齡的處以上干部提前加薪退休。國家並沒有不讓軍隊調整,隻是當時復員安置人數少,問題暴露不明顯,直到1999年“不用地方安置工作自行就業”政策試行出現的問題太多,軍隊又不能放棄這個安置方式渠道時,才著手研究調整,2001年3月才出臺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中發(2001)3號軍官退役安置文件。可惜新文件沒提到從1994年1月就開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不用地方安置工作,自行就業安置方式”趟路的復員軍官。如果為了避免同時出臺調整細則不方便,採取緩辦、另辦,我們可以理解,但要把同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同一級別、同一軍齡、同是不用地方政府安排工作安置方式的“趟路人” ,將“自行就業”換成“自主擇業”的同義詞,就一筆勾掉了,我們怎能認可!更有甚者言之:“法律不溯及既往” ,為此我們不得不把《立法法》第八十四條全文摘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的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力和利益而做的特別規定除外” ,我們的態度不言而喻。

3、按什麼標准對校級復員軍官政策漏項進行調整,長期以來爭議大、分歧多,都說太復雜,其實拿到法律天秤上稱卻十分簡單。《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制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不一致的,適應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應新的規定” 。因此,同時期、同級別、同軍齡、同基本安置方式類型的退役軍官應該待遇基本一致,如果“趟路人”還不如“享受人”,顯失公平合理。

(三)具體要求和希望

1、將“自行就業”的校級復員軍官與“自主擇業”的校級軍官均視為“不用地方政府安置工作”的基本類型和安置方式為原則,實行同類型干部同等待遇的政策。

2、以2006年1月1日起劃界,以前的復員費按多退少補計算處理,以後的按退役時間、軍齡、級別對號入座,實行中發(2001)3號文件的配套政策。

3、本著先解決生活來源,後解決配套政策,先解決便於統一調整的事項,後解決個別特殊事項的原則,力爭用1—2年時間全部理順。

4、“政策和策略是黨的生命” ,安置政策漏項,與復員軍官的生活、就業、就醫、住房、養老都息息相關,盼望政策做出調整,能為校級復員軍官後半生帶來應有的穩定可靠的生存保障。

(四)依據的政策、法律、標准、証據

1、依據的政策: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總政治部《關於印發《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宣傳教育提綱的通知》國轉聯(2001)1號。原軍委主席江澤民同志的指示:“軍隊轉業干部的安置辦法,需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逐步進行改革,但不管怎麼改,對轉業干部還是要“包”下來,具體怎麼“包”可以研究”。

2、依據的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 。

3、依據的標准: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印發《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中發(2001)3號文件。總政治部、干部部編印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

4、依據的証據:人証:2萬名校級復員軍官、及其家屬子女、親屬。物証:(1993)政干字第176號文件、總政治部(63)63號文件《總政總後關於軍官復員發給安家補助費的通知》、國發(1975)129號文件《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隊干部退出現役暫行辦法》。

二、依法論証

(一)復員軍官因國家經濟體制轉型,安置實行政策出現諸多漏項,未及時調整,生活水平明顯下降,權利和利益受損,迫切要求予以政策調整。

事實舉例:

1、依靠銀行百分之十幾的利息為主要經濟來源,因國家銀行八次政策調息降至百分之一點幾,經濟來源被切斷來路。

2、一地方政府機關94年開始分流減員,事業單位壓縮,企業96年開始關、停、並、轉,復員軍官大部分在民營企業,年齡偏大,缺少專業技能就業難,大部分下崗,沒有經濟收入。

3、不能參加福利分房、集資建房、平價購房,沒有住房公積金,安家補助費執行總後勤部1963年8月27日《關於軍官復員發給安家補助專項規定》,按(1993)政干字第76號文件規定:政策明顯滯後,與房改政策無法接規,住房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

4、沒有穩定的工作單位,沒法辦理養老保險,個人自費辦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太低,將來領錢太少,繳費基數超過1000元,交保費又太高,個人全交承受不了,大部分沒有保障。

5、醫療保險因沒有企業養老保險,不能單辦,復員軍官二十幾年部隊磨爬滾打身體日況漸下,醫藥費猛漲,看病難,吃藥難,怕生病,怕住院,小病忍,大病拖,越來越難。

6、復員軍官上有老、下有小,當年的軍嫂大部分沒有穩定的工作,面對冬季取曖包燒費、孩子交學費、各種物價上漲,支出項目越來越多,可收入卻越來越少,應付這些花銷,七八萬的復員費,折騰幾個來回就折騰無幾,將來怎能麼生活……?

7、復員軍官回到地方沒有接收單位,遇到上述問題民政部門不管、街道不管、企業社會不管、部隊也不管,看著各行各業在體制轉型,相關政策調整出臺後,工資快速上漲,平價買房、福利分房、集資分房標准面積提高,檔次提高,分享社會進步的成果越來越多,越來越實惠,而復員軍官卻變成“四不管”的弱勢群體,生活水平不斷下降……。

這些不可回避的事實証明安置政策存在著嚴重漏項,對校級復員軍官帶來明顯的利益受損、權利受損,生活沒有穩定來源,養老、就醫、住房沒有保障,社會進步的成果沒有對接渠道,享受不著,生活水准由小康水平向貧困反向發展,而且越來越明顯。

誘因:總政及有關部門為減輕地方政府安置校級退役軍官工作壓力,探索開辟“不用地方安置”的新路子、新途徑,推出靠吃銀行利息就高於當時地方處級干部工資,而設計的校級軍官退出現役“誘人政策” ,與政府、與部隊、與個人出發點都是好的,無可厚非,但國家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一系列政策、機制、體制發生重大變革,上述七種現象相繼出現,是93政聯字1號文件的制定人始料未及的,文件政策中也沒有制定相關應變條文,對有幾十年軍齡的校級軍官更是萬萬沒有想到,這是計劃經濟條件下制定的政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實行,沒有市場經濟政策保護產生的必然結果。

三點結論:

1、93政聯字1號文件93年2月17日制定,是計劃經濟的產物。

2、94年1月1日起,國家市場經濟體制轉型政策全面出臺,復員軍官需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接計劃經濟的政策和待遇,承受市場經濟的政策和待遇,呈現出政策研究嚴重缺項,生活水平明顯下降,各種保障和權利受損。

3、復員軍官退役安置政策沒有市場經濟的政策保護,政策不接軌,多種困難同時出現承受不了,原政策制定機構對國家體制轉型後配套政策調整不及時,這種重大“情勢變更”引發校級復員軍官在經濟來源、生活就業等各方面困難重重,責任不在復員軍官,屬於復員軍官安置政策存在需要調整的問題,復員軍官因此提出迫切要求對政策漏項給予補充調整是合情合理的。

(二)中發(2001)3號文件軍官退役安置法規政策,為(1993)政聯字1號文件復員軍官安置政策調整,提供了十分重要的法規修改參照對比依據。

修改參照依據:

1、兩個法規文件中基本要素相同

(1)中發(2001)年3號文件規定:“指令計劃安置和自主擇業是我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退役軍官安置工作的兩種基本形式”。這與93年當時實行傳統的地方政府安置和93政聯字1號文件推出的自行就業兩種基本安置方式,實質性質是相同的。

(2)中發(2001)3號文件自主擇業軍官與(1993)政聯字1號文件自行就業復員軍官所處的市場經濟背景是相同的。

(3)享受自主擇業轉業軍官的軍齡要求和級別職務要求與自行就業復員軍官的軍齡要求和級別職務要求是相同的。

(4)自行就業復員軍官退役時發一筆補助費,自主擇業轉業軍官退役時也發一筆補助費,而且成倍增加。

2、兩個法規文件中相關因素密切

(1)中發(2001)3號文件是“上位法”,是有立法權利機構制定的法規文件。(1993)政聯字1號文件屬“下位法”,是軍委授權總政聯合國務院八部委制定的試行文件。

(2)“自主擇業”與“自行就業”同義不同字。

(3)都是退出現役的校級軍官,但前者叫復員,後者叫轉業。

(4)都領一筆補助費,但復員軍官領的少,轉業軍官領的多。

(5)復員軍官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無穩定的生活來源,住房、就醫、養老、喪葬等在93政聯字1號文件中有一系列缺項,而在中央(2001)3號文件中卻得到全面補充、調整、完善和妥善安置。

(6)在不用地方安置工作的安置方式上,自行就業復員軍官是痛苦的試行者,自主擇業轉業軍官是在試行找出教訓調整後,較無風險、較穩定的“享受者”。

(7)中發(2001)3號文件的出臺得到全軍指戰員認同響應,積極參與,基本沒人上訪。(1993)政聯字1號文件卻遭全體復員軍官一致反對,長期上訪,甚至集體進京上訪,至今未止。

結論:

1、中發(2001)3號文件和(1993)政聯字1號文件,兩個文件政策所指的退役軍官,從立法角度可界定為:參照對比的基本要素和性質相同,在級別、在部隊服役年限、回地方所處的社會經濟背景相同,不用地方政府安置的安置方式等基本要素相同隻是叫法稱謂不同,但在實質上都是相同的,屬於同時期、同類型、同級別、同安置方式的退役軍官。

2、在同一經濟背景條件下的同一類別、同一級別校級退役軍官,應該執行在實踐中總結出來的適用性強,有長期指導意義的同一政策。

3、(1993)政聯字1號文件試行經驗為中發(2001)3號文件制定提出了決策依據,中發(2001)3號文件為(1993)政聯字文件修改提供了參照對比依據和決策依據。

(三)從立法源頭和依法施政角度,正確看待校級復員軍官安置政策高層調整、法規修改的法律依據。

計劃經濟條件下制定的(1993)政聯字1號文件政策退役的校級復員軍官在市場經濟背景下實施出現諸多政策漏項,引發復員軍官遇到各種困難,是否存在法規需要調整,調整的時機如何,調到什麼程度,怎樣調整,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從立法源頭和依法施政的角度找到依據。

1、允許修改或者撤消法律法規、規章的時機和分析

法律依據:《立法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權限予以改變或者撤消﹔(一)超越權限的﹔(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三)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經裁決應當改變或者撤銷一方規定的﹔(四)規章的規定被認為不適當,應當予以改變或者撤銷的﹔(五)違背法律程序的。

依法論証:

(1)依據此法不難看出(1993)政聯字1號文件制定者總政和八部委辦在立法權限上,屬於超越權限,或屬被授權單位。

(2)中發(2001)3號文件對制定軍官退役政策而論,屬“上位法”。(1993)政聯字1號文件屬於“下位法”。

(3)同是“不用地方政府安置工作”的安置方式,出現自行就業復員和自主擇業轉業,是同一性質叫法不同,屬於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經裁決應當改變或者撤消一方規定。

(4)(1993)政聯字1號文件對復員軍官按計劃經濟的背景制定政策,在市場經濟背景條件下實施,出現諸多政策漏項,屬於“不適當”,不應置之不理,應當予以改變或者撤消。

小結:依據《立法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已出現四種情形,因此提出對(1993)政聯字1號文件進行修改,完全符合法規修改原則和時機。

幾個依照新法規執行的法律依據和分析:

法律依據:《立法法》第十一條規定:“授權立法事項,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及時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後,相應立法事項的授權終止”。

《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制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制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

依法論証:依據第十一條法規推理,總政被授權制定(1993)政聯字1號文件,經七年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經驗、決策依據、相關條件已成熟,此時由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聯合頒布中發(2001)3號文件,原(1993)政聯字1號文件授權即應終止。

依據第八十三條推理:部隊機關對退役軍官不用地方安置工作的安置方式出臺了中發(2001)3號文件新規定,1994年到2000年不用地方安排工作的復員軍官就應執行新規定。

依據《立法法》第八十四條推理:雖法律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在部隊工作二十余年的校級復員軍官生活待遇不因國家經濟體制轉型政策調整不銜接而明顯降低,可以依據新規定針對93年至上2000年不用地方政府安排工作的校級軍官制定特別規定,不應不溯及既往,丟掉不管。

總之,依據《立法法》法規對照校級復員軍官安置政策調整,均能准確找出應該執行新法規的法律依據,能避免以往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扯皮現象,應該依法調整、依法施政。

3、承擔決定法規修改的權限和權力部門。

法律依據:《立法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軍事法規。軍事法規、軍事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規定的原則規定”。

依法論証:依據上述條款推理:中央軍委是制定軍官退役法規的職能機構,復員軍官退役法規修改調整應由軍委制定,也可授權總部職能機構擬定,上報審定。

4、申請法規修改的資格

法律依據:《立法法》第九十條“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制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依法論証:依上述法規推理﹔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公民均有依法律程序提出依法修改申請的資格。

5、法規修改的方法

法律依據:《立法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証會、聽証會等多種形式”。

《立法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行政法規起草工作完成後,起草單位應當將草案及其說明、各方面對草案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和其他有關資料送國務院法制機構進行審查,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向國務院提出審查報告和草案修改稿,審查報告應當對草案主要問題作出說明”。

依法論証:依據以上法規推理,復員軍官退役特別法規修改要有軍委或總政法規起草單位承辦,要召開聽証會,草案形成後要將主要問題、意見、材料送軍委法制機構審查,再上報軍委,附審查報告和對草案主要問題做的說明。直至報軍委、國務院立法部門共同決定。

小結:以上從法規修改時機、新法規啟用、舊法規停用時機、決定修改法規的權力、部門、資格、方法等五大方面論述,都能從立法源頭對(93)政聯字1號文件政策修改調整,或執行中發(2001)3號文件,找到十分明確的法律依據。

復員軍官要求政策調整是符合《立法法》規定的。是站在法律的高度提出的合理要求,相關部門應該按《立法法》從法律源頭查准原因、找准依據,避免有法不依、知法不辦、互相推委,盡快把政策調整工作落實。

(四)對法規政策調整修改的意見和建議:

1、依據《立法法》確定按(1993)政聯字1號文件退役的校級軍官屬於中發(2001)3號文件“不用地方政府安排工作的主自擇業安置方式”類型的校級服役軍官,這是調整的前提和原則要求。

2、對復員軍官政策待遇調整可分段考慮,以2006年1月1日以後按退役時間、軍齡、級別對號入座,參照執行中發(2001)3號文件標准,先解決主要生活問題,後解決配套政策問題,先解決統一統調問題,後解決個別特殊問題,用一至兩年時間全部理順。

3、希望指定專職部門、專職負責人員專門負責承辦1993年至2000年七年時間的兩萬名校級復員軍官遺留下的政策調整遺留問題。

4、希望允許復員軍官派代表參加論証會,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以上是我們關於校級復員軍官要求按市場經濟環境調整安置政策漏項的請求,因我們畢竟不是法制部門專職人員,站的角度不同,不當之處敬請體諒指正,我們會積極的配合,以利於問題的解決。我們殷切地盼望著回音、回復。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1993年至2000年全體復員軍官

2006年1月26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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