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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等法院:犹太教士法庭不得仲裁离婚财产

2006-04-09 17:10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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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一峰特拉维夫九日专电)以色列高等法院裁定,犹太教士法庭不得当已经离婚夫妇的财务仲裁,这项裁定将使犹太教士法庭不再拥有仲裁离婚的犹太夫妻财产的权力,也将让犹太教士法庭功能降低。

根据以色列的法律,犹太人要在以色列结婚,必须得到犹太教士的认可,也只有双方都信仰犹太教的人,才被准许在以色列结婚。若犹太人想和非犹太人结婚,结婚者必须到国外取得结婚证书后,再回国办理已经结婚的手续。

而犹太教士在主持犹太人之间的婚礼后,一般都会立即提供一份合约,上面写着若双方离婚,女方可以向男方求偿的方案。

尽管离婚的犹太夫妇在离婚前签署字据,指明若未来发生财务纠纷时,要让犹太教士法庭来仲裁决定,但是根据以色列高等法院的裁定,这些离婚前的协定仍无效力,犹太法庭不得以离婚双方离婚前的协定来仲裁双方的财务问题。

以色列高等法院的判决就是在一对离婚的犹太夫妇,在离婚前签订若未来发生财务问题时,可请犹太教士法庭仲裁,但双方都不服仲裁后分别向法院提出告诉,以色列高等法院最后做出犹太教士法庭不得仲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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