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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等法院:猶太教士法庭不得仲裁離婚財產

2006-04-09 17:10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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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一峰特拉維夫九日專電)以色列高等法院裁定,猶太教士法庭不得當已經離婚夫婦的財務仲裁,這項裁定將使猶太教士法庭不再擁有仲裁離婚的猶太夫妻財產的權力,也將讓猶太教士法庭功能降低。

根據以色列的法律,猶太人要在以色列結婚,必須得到猶太教士的認可,也只有雙方都信仰猶太教的人,才被准許在以色列結婚。若猶太人想和非猶太人結婚,結婚者必須到國外取得結婚證書後,再回國辦理已經結婚的手續。

而猶太教士在主持猶太人之間的婚禮後,一般都會立即提供一份合約,上面寫著若雙方離婚,女方可以向男方求償的方案。

儘管離婚的猶太夫婦在離婚前簽署字據,指明若未來發生財務糾紛時,要讓猶太教士法庭來仲裁決定,但是根據以色列高等法院的裁定,這些離婚前的協定仍無效力,猶太法庭不得以離婚雙方離婚前的協定來仲裁雙方的財務問題。

以色列高等法院的判決就是在一對離婚的猶太夫婦,在離婚前簽訂若未來發生財務問題時,可請猶太教士法庭仲裁,但雙方都不服仲裁後分別向法院提出告訴,以色列高等法院最後做出猶太教士法庭不得仲裁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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