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治:欲遮人耳目的“双规”改革

梁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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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2日讯】在现在的中国,改革一般有两个动机,一是一些失利的人想获得一些利益,二是各种矛盾激化起来,再不改问题会更多。“双规”就是这样的,这个恶法施行多年来,几乎呈泛滥状态,人们怨声载道,不改是不行了。从去年开始中共对“双规”进行了改革,不过就像中共的其它改革一样,这次也是遮人耳目的权宜之计。

“双规”又叫“两规”。刚开始接触“双规”这个词时,是在十多年前。当时我怎么也弄不清它是什么。在1994年以前的法律中根本就找不到这个词。后来在《人大主任》电视剧中,出现了这样的一个镜头:人大主任齐恒寿被人诬告贪污受贿,纪检委来查,规定齐恒寿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交待问题”时,齐恒寿双手颤抖,几乎晕倒在地。可见“双规”大大的厉害。这才明白“双规”原来就是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交待问题,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手段,类似于政治中的软禁,但可能因为针对的是中共官员吧,虽然被限制了自由,但生活条件并没有多大的改变:住的是宾馆,吃的也是通常的饭,并不象拘留所、看守所那样,吃住都非常差。

“双规”虽然也属于一种强制手段,但却和拘留、收容审查等有着区别:拘留、收容审查的行使主权一般掌握在公安局或检察院手中,而“双规”却掌握在监查机关、各级纪检委手中;使用的对象也不同,拘留、收容审查使用的是大众,而“双规”却适用于政府官员,也可以说是中共党内的专用强制手段。

但“双规”似乎比拘留、收容审查更随意,只要中纪委愿意,就可以任意把中共官员“双规”起来。因此有人评价共产党的“双规”政策时说道:“共产党连自己的‘人’也不手软,即使是一个高级官员,也在这种淫威下毫无人权可言,可以以‘双规’的名义随便带走。”

“两规”措施,最早见于国务院1990年12月9日颁布的《行政监察条例》,其具体内容是: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在媒体的公开报道中,“两规”一般被称为“双规”。

纪检机关实施的“两规”,则来源于199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8条第三款,内容与《行政监察条例》一致。

《行政监察条例》于1997年5月9日废止,同日经全国人大通过的《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由此形成的“两指”。不过,由于中央纪委和监察部早在20世纪初期合署办公,加之纪检部门高出监察机关半级,故“两指”的使用逐步被“两规”所取代。

就像中共的一切政策一样,实行一段时间都会出现乱用的结果,随着中共官员的腐败变本加厉,贪官一波又一波,“双规”也成泛滥态势。后来连一些企、事业单位也打着“双规”旗号,动不动就把属下的工作人员“双规”起来。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迫害被“双规”人的事件,前些年我所在城市的一个研究所的宣传部长,就因为在“双规”期间不堪凌辱自杀。这无疑遭到中共官员的抵制,凡是被“双规”过的官员都对“双规”深恶痛绝,欲除之而后快。

在这种情势下,中共不得不作了让步,去年5月相继出台了两份文件──中纪委的“7号文件”与中央办公厅的“28号文件”,对“双规”政策进行了改革。

一是,“两规”实施主体被限制在县处级及以上纪检机关。“7号文件”规定,凡“两规”对像必须是党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已掌握其严重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条件,但仍有重要问题需要深入调查的;涉嫌严重违纪的党员有串通行为,或有逃匿可能,或有隐匿、销毁证据以及其他妨碍案件调查行为的;重要涉案党员不如实提供情况并涉嫌严重违纪的。

二是,审批程序被进一步强化。如,纪检机关在实施“两规”前,县处级需经市局级向省部级备案,市局级需向省部级备案,省部级则需向中纪委备案。

三是,首次对“两规”时限做出约束。即“不得超过案件调查时限”。如延期则面临更严格的审批程序。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案件调查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据了解,按中央纪委的统一部署,保障人权的理念将在下一步的反腐败斗争中继续加强和完善。随着反腐败斗争的稳步推进,纪检机关将慎用或不用“两规”措施,中央已在研究制定规范使用“两规”的新规定。(见2006年05月09日01:30《新京报》)

中国人总是抱有一定幻想,对于这次的“双规”改革也不例外。许多人以为这是重大的进步。不过,中央纪委在“7号文件”开篇和第一章,用了长约600字的篇幅要求各级加大反腐力度,“防止执纪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陕西省纪委下发的“陕纪发〔2006〕2号”文件,第四章用了500余字阐述“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要求“以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违反党纪的案件为重点,坚决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决不姑息,决不手软”。这还用说什么呢,这不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吗?

象“双规”这样的政策,只有在中共荒唐的治理下才会产生。它是法外之法,法庭之外的另一个法庭,是对“走狗们”的“额外”照顾,实际上是违背宪法宗旨的。和劳动教养一样,作为中共发明的恶法代表,尽管早已深为诟病,即使是一些中共官员,也对“双规”颇有微词,就是嘛,“王子犯法,庶民同罪”,官员既然犯了法,那你就用法律手段解决,偏偏搞什么“双规”遮人耳目!不过,中共却不这样认为,因为实行“双规”,一方面可以免得党内丑闻扬名于外,让民众知道,另一方面可以随时对官员们采取措施,却不通过刑事手段。这不是会让走狗们感恩戴德吗?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由于中国官场盘根错节官官相护,政府、公检法常常穿一个裤子的,在追查官员问题时,会遇到阻力,就搞出一个凌驾于公检法、政府之上的“纪检委”、“监查委”,美其名曰,党内问题,党内处理。

和劳动教养一样,“双规”虽然和现代的立法宗旨相违背,也遭到人们的反对,理应废除。但是“双规”早已成了中共屡见成效阴暗手段的不二法门,要想废除它是不可能的,除非中共带进坟墓中。这次的双规改革,也只是遮人耳目、平息社会矛盾而已,成效不会很大的。这从各地的消极态度上即可看出──尽管上述文件是一年前下发的,但直至今年1月中旬,各省纪委才陆续向隶属单位转发上述文件。各市纪委再次转发,则已是今年2月之后的事情(见2006年05月09日01:30《新京报》),不信你就等着瞧吧!

转自《民主论坛》2006-05-10(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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