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小辞典:WTO服务贸易总协定

【经贸小辞典-协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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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30日讯】
名词解释
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下所达成的协定。该协定旨在规范无形的服务贸易。协定的架构分为6大部分,分别是:范围及定义、一般义务及规定(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化等基本原则)、特定承诺(主要是国民待遇及市场通路之承诺)、渐进自由化(主要是规范市场开放之进一步谈判)、组织性规定(争端解决及义务的执行)及最后规定(主要是利益之拒绝及定义)。另还包括:豁免最惠国待遇之附件、自然人移动之附件、金融服务附件等。

该协定中将服务的提供模式分为4类,分别是:

模式1:跨国提供服务(服务由一国供应至另一国),如:一国的保险公司在国内接受他国要保人以通信方式之投保;

模式2-国外消费(服务在一国内,向他国之消费者提供),如:到国外旅游的观光客在国外所进行之消费;

模式3-商业据点呈现(服务由一国的服务供应者,透过其在另一国的设立商业据点而提供),如:一国之银行赴他国设立分行而提供银行服务;

模式4-自然人呈现(服务由一国之服务提供者,透过其在另一国所派的自然人提供),如:一国的律师赴他国提供法律服务。

常见相关新闻报导
1、CEPA矮化台湾,两岸应在WTO对等谈判:
2005年4月间有媒体报导,中国可能在国民党主席连战访问期间,释出与台湾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经济部表示,依据GATT及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WTO会员间有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或其他类似协定以增进双边经贸合作关系的权利。中国与香港CEPA条例中明言遵循“一国两制”方针,明显有矮化WTO另一会员之嫌,若中国表达愿与台湾签署CEPA,是对台湾扣上“一中”大帽子,属于政治统战作法,台湾绝对无法接受。

2、面对京都议定书压力,WTO机制可为各国防线:
虽然京都议定书的条文未含特定贸易义务,因此与WTO没有直接关系,但议定书的管制手段因应策略授权各国国内法决定,以执行温室气体减量义务,可能会与WTO协定发生互动关系。如议定书所规定之共同减量、清洁发展机制及排放权交易,就可能涉及WTO架构下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技术性贸易障碍协定等。(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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