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5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哲豪彰化县三十日电)彰化县彰兴国中一名粘姓学生前年被同学持原子笔刺伤,造成肢体麻痹和视偏盲症状,家长提出新台币一千万元民事损害赔偿,不过法官认为,原告家长无法举证说明伤害行为与肢体麻痹症状等有因果关系,判被告家长只需给付医疗费和抚慰金共计一万五千余元。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在彰兴国中就读的粘姓学生原本在音乐教室上课,同校的廖姓学生突然强拉他去撞白板,紧接着又拿起课桌上的原子笔刺入头部,粘生当场血流不止。
粘姓学生的母亲郑姓女子在庭讯时指出,儿子受伤后,由于伤及脑神经和视神经,造成左侧肢体麻木、左侧偏盲等伤害,造成中度肢障,由于伤害无可弥补,因此对伤害她儿子的廖姓学生及其家长提出侵权损害赔偿,其中包括医疗费用五千一百八十元、减少劳动能力损害七百零四万九百零六元及慰抚金三百万元。
被告的廖姓学生家长在庭讯中说,儿子确曾用原子笔刺伤粘某,不过该起事件是粘先挑衅,儿子不得已还手所致,事发当日两造也随即到彰化市调解委员会调解,儿子当时已向粘生道歉,粘母也同意不追究其余的民、刑事责任。
廖生家长表示,根据相关诊疗记录,粘姓学生原本就有四肢麻痹、全身水肿和头晕等病史,因此这些病症和儿子拿原子笔刺伤头部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他们不需要负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由于原告无法举证粘生出现的肢体麻痹等症状和廖生刺伤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无须负担原告减少行动能力损害的赔偿,不过由于原告刺伤被告是事实,因此被告仍需给付抚慰金一万元及医疗费五千一百八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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