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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学者:竞争法减低政治处理但非完全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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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日电)德国马普研究所所长兼德国独占委员会主席约根‧贝斯多教授 (Prof.Dr.h.c.Jugen Basedow)表示,市场变动应由个别的经济体、投资者、消费者的各自决定引导。市场与竞争的管制总是存有依法处理或政治处理的冲突,但竞争法无法完全排除政治干预。

贝斯多上午在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举办的“台湾2006竞争法及竞争政策国际研讨会”发表“市场管制的法律与政策”(Law and Politics in Market Regulation)的专题演讲,作以上表示。

贝斯多首先以东德在1990年10月 3日政权终止时,其小汽车Trabbi停产为例。Trabbi在1950年代开始专门供应福斯金龟车所不能销售的东德及东欧市场,但这款车型、油耗量、每年产量及车价等生产细节,几乎全由政府或执政党所决定,虽有工程师提出大改款及技术翻新方案,但因政治理由而未采纳,其实其技术早已过时,结果,1989年东西德边界开放时,就形成一股往西德买车的热潮。

贝斯多以此表示,市场变动不应该由无效率的政治决定所指导,而应由个别经济体、投资者、消费者的各自决定所引导。多元经济体制的效率及稳定性优于阶层架构的国家经济,也更能欣然试错(try and wrong)。

因此,他指出,竞争法及竞争机关主要任务在于保障差异化的潜在可能,对抗任何私经济体减少差异化及建立或重建阶层架构经济企图。从这个观点而言,结合管制是竞争法律与政策中最必要的部分。

不过,贝斯多也提出三种政治干预的正当性,包括外部性、自然独占及资讯不对称的情况下。不过,虽然这三种状况都有政府干预的需要,但仍应该选取限制性最少的措施。

贝斯多表示,市场与竞争的管制总存有依法处理或政治处理的冲突。政治处理会有个案的不可预测性,依法行政的决定相对而言较有稳定性。因此近数十年来,倾向订定越来越多的竞争法规,减低政治处理的空间,但如果以为竞争法可以完全排除政治干预则是天真的想法。因此在竞争法执行过程中,透过程序的方式使各方利益意见透明化,是确保理性经济决策的重要方式。

另外,公平会副主委余朝权分析指出,如台湾媒体报导政治力介入结合,如金控公司结合,不过,这个议题在美国或欧洲等国家已讨论10年之久,政治介入的正当性有三种。

他表示,像现在台湾金融机构不具规模经济,没有国际竞争性,以致于企业在大型计划融资无法取得,因此,政府介入金控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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