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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强制征物业转让所得税

2006-07-27 22:11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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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7日讯】(明报新闻网2006年7月27日报导)国税总局26日出台相关通知,要求自8月1日开始,国内居民在进行个人二手楼房转让时,收益要征2成税。

通知明确,今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房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视窗,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对于地方税务机关暂没有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视窗的,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这实际上意味着,原来的自愿缴纳个税将转变为强制缴纳。

北京地税相关人士透露,转让二手房是否缴纳个税,就可能与房产过户以及办理房产证挂钩了。目前,虽然北京地税尚未接到国税总局的正式通知,但是在接到后,该局一定会严格执行最新规定。

另一方面,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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