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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铭交保案 台湾高等法院驳回检方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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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十日电)台开内线交易案,检方不服台北地方法院裁定被告总统女婿赵建铭、宽频房讯总经理游世一、前台开董事长苏德建三人重金交保,并限制出境、住居,向台湾高等法院第三度提起抗告。高院合议庭今天裁定“抗告驳回”,驳回检方所提出抗告。

裁定书指出,全案并无刑事诉讼法第101条预防性羁押的适用,应以重罪羁押要件加以审酌。被告是否符合重罪羁押要件,属法院自由裁量权行使范围,原裁定中已详述被告并无羁押必要理由,检察官抗告意旨仅凭己意解释,纯属无据。

裁定书表示,台开案承办检察官在侦办中已传唤赵建铭及相关证人一百五十余人次到案陈述或具结作证,并侦结起诉,显见检察官就案内事实已详加调查,如全案进入审判阶段,赵建铭仍能串证而推翻检方证据,检察官岂不是未详加调查而率予起诉,如此“检察官显有未尽调查的违法”。

况且,现行刑事诉讼制度采直接审理主义并赋予当事人交互诘问权,证人到庭作证,藉由检辩双方于法庭上交互询问证人。因此,虽不能排除证人事后曲意回护被告,但全案目前尚查无此项事由。证人具结后如有虚伪陈述,依法须负担伪证罪责,也减少证人串证问题。

至于赵建铭在案发时有购买机票前往日本之举,检方虽认为有逃亡之虞,但合议庭认为,赵建铭不但购买五月二十日前往日本机票,也订妥五天后回台机位;且赵建铭为配合检察官侦查,取消预定出国计划。另外,赵建铭的身份广受社会大众瞩目,一举一动都经媒体严格监视,根本无所遁形,遑论有逃亡之虞。

裁定书表示,司法实务上计算具保金额多寡,并无一定公式方式,且具保金额并非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也不是预先执行的罚金刑,更非假扣押的担保金。

裁定书指出,要求被告提出保证金目的,在确保日后刑事司法程序的完成,原法院所裁定担保金额已不低,且被告在开庭时均准时到庭,可见原法院所量定的具保金额并无欠妥情事。

台北地检署七月十日侦结台开内线交易案,台北地方法院在被告移审后裁准赵建铭、游世一新台币一千万元、苏德建五百万元交保,检方不服,七月十四日向台湾高等法院提起抗告。

台湾高等法院裁定撤销发回,台北地院七月二十日裁定赵建铭以一千七百万元交保,游世一、苏德建两人保释金维持不变,检方二度提起抗告,高院二十八日再度裁定撤销发回。不过,台北地院三十一日仍维持原裁定,检方在八月七日第三度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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