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阵头放烟火 后头忙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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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陈恩惠/台北报导〕都是鞭炮惹的祸!台北市大同区日前出现“选举车队造势”与“庙会庆典绕境”等活动时,沿路燃放的鞭炮发生烧毁民宅物品事件,幸未造成重大伤亡及财损。

第一件是候选人的竞选宣传车队下午前往双连街拜票,助选员为拉抬声势,在宣传车队经过时施放冲天炮与鞭炮,讵料引燃路旁商店悬挂的广告布条,火势及时扑灭,引起居民一阵虚惊。

同一天晚间7时10分,大稻埕传统轩社“北玄殿成乐社”庆祝安座10周年绕境大典,绵延百余公尺的绕境阵头返回临时行馆安座,沿途并有信众不断施放鞭炮烟火庆祝,结果宁夏路一栋挑高大厦11楼杨姓住户阳台突然冒出火光,警铃声大作,住户纷纷下楼逃生,消防局据报出动云梯车驰援,火势很快扑灭。

救灾人员在半毁塑胶桶旁的地上发现零星爆竹烟火残留的余烬,研判施放烟火酿灾,爆竹火苗意外引燃阳台垃圾桶并延烧,将落地纱门烧得剩框架。

案发后,警方通知“北玄殿成乐社”人员,告知绕境活动意外酿灾,轩社人员表示愿负赔偿责任。杨姓屋主翌日凌晨返家,惊见烧得半毁的阳台,吓得跑到派出所报案,获悉绕境信众肇祸,原欲求偿提告,后思及可能触怒神明,于是作罢。另一广告布条被烧的商家也未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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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危险爆竹烟火 须申请 施放有时间限制 有例外

〔自由时报记者王述宏、陈恩惠 /台北报导〕燃放爆竹、烟火是台湾节庆时的传统,但是隐藏在其背后的危险性,过去常为人所忽略,轻微者,因燃放鞭炮引起火灾,更甚者,爆竹工厂发生爆炸,夺人性命。

民国92年12月4日,立法院三读通过“爆竹烟火管理条例”,并于同月24日公布施行,主管机关为内政部消防署。

有关“爆竹烟火管理条例”几项重要规定,如:贩卖一般爆竹烟火,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型式认可及个别认可,经发给型式认可证书及附加认可标示后,才得以贩卖;推动地方政府制订爆竹烟火自治法规,限制或禁止爆竹烟火施放地区、时间、种类及施放方式;严格取缔未经许可制造爆竹烟火,违反者移送司法机关侦办,课以刑责。

以台北市政府消防局为例,规定除火花类(如仙女棒)及烟雾类(如平彩烟管)等危险度较低的爆竹烟火之外,其他爆竹烟火若施放应申请许可后始得施放,时间应于每日5时至23时,但新年、元宵节、端午节、中元节、中秋节、国庆日等民俗节庆不在此限;爆竹烟火不得于各级学校及其周围50公尺范围内、卫生医疗机构及其周围50公尺范围内、文教区、住宅区、高速公路、捷运系统沿线、高架桥及其两侧路权边界200公尺范围内、古迹周边200公尺范围内、经市政府公告之区域等处所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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