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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民法亲属编 修正收养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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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家俊台北四日电)台湾立法院司法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民法亲属编暨其施行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检讨修正收养制度等相关规定,增定父母离婚又不继续共同生活达一定期限者,对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及负担,准用离婚效果的相关规定。

司委会多次排定审查行政院、司法院及朝野立委所提十八案民法亲属编及其施行法修正案,上次会议修正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相关条文,改为请求权人可行使继承或让与权力。

委员会上午继续审查剩余条文。其中,修正婚生子女否认之诉规定,增列子女亦得提起诉讼,并将现行条文但书所定起诉期间“于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内”,修正放宽“于知悉该子女非为婚生子女时起两年内”,以维护非婚生子女权益。

修正案也检讨修正收养相关制度,包括增订夫妻应共同收养子女之例外规定;修正除夫妻共同收养外,一人不得同时为两人之养子女;增订夫妻之一方被收养时应得他方同意之例外规定等。

草案并增订父母未离婚又不继续共同生活已达一定期限以上者,对其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准用离婚效果之相关规定,另增订但书规定列举例外情形,以维护子女之最佳利益。

草案也修正亲权滥用时的纠正制度:父母一方滥用其对未成年子女之权利时,由最近尊亲属或亲属会议纠正的现行规定,在实际运作难以发挥,修正案改为父母之另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机关、社福团体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得向法院请求停止其部分或全部权利。

不过,修正案中有关养子女称姓等多项条文,均获委员会保留,留待朝野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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