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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特别费案 高院开庭三次审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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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舜薇台北二十八日电)前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台湾高等法院今天宣判,驳回检方上诉,判马英九无罪;全案今年二月十三日检方侦结起诉,台北地方法院在八月十四日判马英九无罪。案件经上诉,二审在十月十二日首度开庭,历经三次开庭,于十一月三十日辩论终结。

以下是全案审理大事纪:

2007年二月十三日,检方侦结。依北检“96年度侦字第3844号”起诉书,马英九遭起诉罪名是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认定贪污所得总计新台币一千一百一十七万六千二百余元。市府秘书余文被查出涉嫌贪污七十六万元,依贪污及伪造文书罪起诉。此外,廖鲤、李克齐、孙振妮、方惠中、张钧纶等市府员工,则遭缓起诉处分。

八月十四日,台北地方法院经过四个月审理后,宣判马英九无罪,余文判应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减为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八月十七日,台北地检署决定对马英九、余文提起上诉,理由包括一审法官指摘检察官任意以司法权介入查账,有违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争议证人吴丽洳笔录部分,纯属审判者个人主观看法,且失之速断。

八月三十日,民进党台北市议员颜圣冠就马英九每个月转汇部分特别费给太太周美青使用,以及以特别费支付马小九认领、医疗等费用,到台北地检署递状告发马英九涉嫌侵占公有财物罪及伪造文书罪。台北地检署也于同日向法院检送上诉理由书,指一审判决多处引据失当,且应该勘验马英九侦讯过程全部录音录影。

九月三日,高等法院完成分案程序,由刑九庭寅股法官周盈文抽中为受命法官,庭长刘景星担任审判长,陪席法官王敏慧。

九月十二日,高检署完成分案,由重案组检察官林邦梁、王金聪及曾俊哲等人承办,曾俊哲为主办检察官。

十月十二日,台湾高等法院召开马英九部分的准备程序庭,马英九在法庭上强调没有贪污犯意,也未施用诈术。对证人、相关证物的证据能力,检辩双方多引用一审时书状理由,庭讯进行顺利。

十一月二日,高院传唤台北市主计处长石素梅、审计部有关特别费解释函令的承办人刘碧娥出庭作证。虽然检方认为石素梅的证词与一审笔录不同,不过,经辩方提异议,审判长谕知异议成立。合议庭谕知,若检辩对相关机关回复函文没有意见,将在十一月三十日进行辩论终结。

十一月三十日,台湾高等法院辩论终结。公诉检方论告指出,特别费是具有实质补贴性质的公款,虽然具有补贴性质,但仍应用于公务所需,不得私人自俸。辩方则认为特别费为实质补贴,并非公款,且马英九主观上没有施用诈术或贪污的犯意,客观上也没有贪污的事实,检察官是“先射箭再画靶”推定马英九犯罪。

十二月二十八日,台湾高等法院驳回检方上诉,判决马英九无罪,余文部分则改判应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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