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才华:在新加坡法庭上为自已的人权抗辩(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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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日讯】2007年1月29日早上9点30分,法庭续继审理“10.23乌节路诬告案”,整个盘问焦点中仍然是控方提供剪接过的录像带,因为所有当事学员确认那盘作为证据的录像带是被剪接过的。所有当事学员都清楚记得原始带上是有确切时间显示的,控方第二证人警方高级调查官魏耀宗则一直坚持说录像带没有时间显示。但今天一开庭控方第二证人为了掩盖自已的谎言,突然又提供另一盘 VCD,说这盘也是10月23日在现场由另外一个警察拍摄的,上面有时间显示,因此他们要用这个VCD证明当时所有当事学员看到的有时间显示的VCD是这盘。法庭播放后,所有当事人都确定这盘VCD没有看过,但是控方证人却坚持说这盘录像带在警署有给所有当事人看过。这真是天大的谎言,我们从来没有看过这盘VCD,因为这盘VCD没有被作为证据。看来控方坏事做太多心虚了,拿出假的VCD来要掩盖第一个谎言,可是越弥补漏洞越大。

另外当事学员王宇一也注意事发时间有问题,因为控状上注明是在下午2点到3点之间集会,但是从原始录像带上确定至少有2个学员是在2点之前就离开了。宇一盘问证人时说,至少2个人在此时间内不在现场,另外4个人如何集会呢?控方证人马上问法官,他们是否可以修改控状,把时间改为12点到3点,而检控官马上站起来说,是否要修改这个控状是他的决定,而不是警察的决定。

这整天的盘问,当事学员尤欣及王宇一提出许多与本案相关的问题,但这次法官却找出另外一个借口“这个问题与动机有关,不是证人回答的,不可以提问或与本案无关”,一概拒绝。

2007年1月30日早上9点30分,我在庭上告诉法官我只有中学程度,请他解释什么是“动机”?因为当事学员尤欣及王宇一提出许多与本案相关的问题,一再被法官以所谓的“动机”拒之,没有办法再问下去。法官说:只要提到为什么这样、那样、什么目的等都属于“动机”范围。我回问,既然是这样为什么控方可以用,我们为什么不可以用,比如我们不可以用展板回问等。法官回答控方只利用展板证明有集会等。我说:那是目的,不就是“动机”吗?其实尤欣及王宇一的许多问题都是在提到“背景”后发问,法官把“背景”当成“动机”处理。当我在盘问控方证人时提到,录像带内有小丑踩高跷的画面一晃就过, 为什么你记得那么清楚,而录像带播放的时间那么长,你却说屏幕右下角没有时间显示呢?我还提到在2005年7月份,我几乎每天都在乌节路的地下通道分发资料,而且还和李光耀讲过真相, 李光耀可以证明。没想到法官及律师非常的紧张,阻止我往下讲。

下午一开庭,我问法官为什么我提到李光耀,你们这么紧张? 李光耀是新加坡公民,他有责任。这是一个公开的审讯,我有权力提李光耀,你们不需要紧张!!接着我提到在法庭上我会一再提到法轮功,法轮功是我的信仰,我的信仰遭到迫害,我这几年做的也是在维护我的信仰,你们不能歧视我。我再盘问控方证人时提到我在去年7月10日接到控方证人亲自送到我家的传票,叫我在7月14日到法庭,可是传票上的日期是7月4日,是怎么回事,我把传票呈上给法官。我提到7月4日是李光耀邀请“6.10”办公室杀害法轮功的头子李岚清来新加坡,在新达城有一个李岚清的雕刻展,为什么四起诬告案的时间刚好在这个期间。我还把当时写给李光耀的公开信“新加坡法轮功学员公开告诫李光耀”呈上法庭,同时也呈上我在“大纪元”网站的一篇文章,内容是我在乌节路碰到李光耀并拍到李光耀的照片以证明本案是案中有案,与李光耀把法轮功当成义和团迫害法轮功有关。同时,我要求把这起刑事案改成迫害法轮功的政治案。当然控方证人无从回答,就连亲自送传票到我家的日期也说“I cannot recall”。那么法官也暂时扮演控方证人的角色来回答这些问题,又是“与本案无关”,不然就是“我不允许这个问这个问题”。这么多证据和文件可以证明李光耀与本案有关,所以我要传召他,让他自已在证人栏里证明他“与本案无关”。难道犯罪者一定要在现场吗? 然而法官只会说“与本案无关(Irrelevant)”或者“Move 0n(下一个问题)”。

由于当事人要求播放放录像以证明6个当事人在同一时间集在一起。所以,今天31日一开庭,控方再次播放录像带,但整个录像带根本也没有六名当事人聚在一起的画面。由于控方律师正式向法官提出修改控状上的时间,原来的“下午2点-3点”改成“大约上午11点45分-大约下午1点”,辩方提出再传召两名控方证人。法官虽勉强同意,但拒绝了当事人的大部分问题。下午我提出两个问题:整个录像带拍摄的长度只有48分钟又20秒,而现场实际拍摄过程大约有五个钟头。按照逻辑来说,从11点45分-1点,是否只拍了10分钟,现场这么多人,发资料都是到处走动,怎能在十分钟确定?我再提出高级调查官应该对录像等已经过严密的调查,才把仅有的48分钟又20秒的录像作为2点-3点的证据,那修改了控状时间该录像带怎能再作为上午11点45分-下午1点的证据呢?但法官以“与本案无关”拒之。法官要求辩方接着就控方的表述做总结陈词,辩方要求推迟,法官只允许推迟到明天。

2007年2月1月,六名当事人将分别做口头的总结陈词(只是针对控方的表述,而不是最终的)。之后法官裁决此案是否表面罪名成立。若不成立,法官将宣布被告无罪,案件结束;若成立,将进入辩方辩护阶段。

2007年1月31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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