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港府干预学术自由 陆鸿基收李国章律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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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4日讯】(大纪元综合报导)香港教育学院副校长陆鸿基23日发表声明,表示对教育统筹局局长李国章向他发出律师信感到“大惑不解”。

陆鸿章在声明中指出,李国章在本月16日向他发出律师信,他不明白李国章为何在立法会教育事务委员会决定召开特别会议,以及特首宣布成立调查委员会之后,才向他发律师信。

陆鸿基又表示,自己发表教育学院受教统局高官施压的文章,未有指名施压的高官是李国章,只是有传媒误解,而他亦已澄清,李国章不能要求他为别人的臆测而道歉,他亦没有误导公众。

教统局:全力配合教院风波调查

教统局随后发表声明,重申李国章、前教统局常任秘书长罗范椒芬及其他政府官员,会全力配合政府成立的独立调查委员会工作,寻求事实,希望各界避免作出揣测及过早下结论,留待委员会公平处理。

对于李国章日前以私人名义,向陆鸿基发出律师信,教统局发言人表示,这是局长的私人事务,个案已交由他的律师处理,因此不作评论。

以下是教育学院副校长陆鸿基声明全文:

二月十六日(年廿九)星期五下午,西盟斯律师行代表李国章教授给我发了一封律师信,并要求我在该信的副本上亲笔签收。我签收的时间是下午二时五十分。律师楼的信差走后,不久《明报》的记者便来到教院,采访我对该律师信的回应。我一方面对李局长在曾特首宣布成立调查委员会之翌日向我发出律师信感到意外;但对记者的消息灵通,更觉惊讶。自从二月七日我向传媒发表声明,澄清两份报章对《我和莫礼时》一文内容的一些误解之后,我一直保持低调,因为我希望舆论的焦点集中在拙文的要点,而不是在我个人身上,以免把重大的原则性问题转化成为“肥皂剧”式的谈资。

我很高兴曾特首成立调查委员会,让事情真相有正当的渠道得以披露,不用再在传媒加热。在曾特首成立调查委员会之前,有某些传媒多次怂恿李局长控告我诽谤。当时我虽没有公开回应,但内心却是欢迎李局长这样做,因为诽谤官司给我个人的风险虽然较大,但却正好是一种司法聆讯,让各方宣誓作供,把真相弄个明白;但当时李局长没有向我采取任何法律行动。倒是在立法会教育事务委员会决定在二月廿八日举行特别会议之后,更在曾特首宣布成立调查委员会的翌日,李局长才向我发律师信。我真是大惑不解。

以下先让我回应律师信的主要内容:

(1) 律师信引述拙文:“例如几年来每每有教院同仁在报章发表批评‘教改’或教育政策和施政的文章,随后即有高官打电话来要求莫礼时‘炒’这位那位同事”,并称这是the“1st Allegation”(第一项指控)。律师信接着说虽然拙文没有明言该位高官是李局长,但从拙文整体看来,读者无可致疑这位高官就是李局长,这推论可由其后报刊文章及公众议论得到证明,云云。律师信续指我迟至拙文发表之后三天才向记者澄清这位“高官”不是李局长,此举不足以清除因为传媒先前误会而对李局长清誉造成的损害,云云。

我知道的事实是这样的:二月三日星期六,我写就《我和莫礼时》一文,并于该日傍晚六时许上载我校内联网。拙文的对象读者是我校同事和同学,写作的动机是回应部分校董对莫礼时校长的一些指控(例如星期五的一个记者会)。次日星期日,内联网上有少量回应;校外传媒方面,我只知道《苹果日报》引述了一小段(“You will pay”),而对我和李局长都有点嘲讽。到了星期一(二月五日),《明报》有一段不长不短的文章,摘要报导拙文关于干预学术自由和院校自主的事例,并把拙文放上该报的网页,这才引起传媒的广泛注意。当天傍晚,香港电台的《自由风自由phone》和商业电台的《左右大局》都约我打电话到电台去做访谈。在我电话访谈期间,两个“烽烟节目”的主持人都没有说要求“炒”人的高官是李局长,我当然也没有误导听众。

再次日(二月六日星期二),《苹果日报》和《星岛日报》的报导,才首次把“高官”说成是李局长。我当天因为忙着准备翌日的校董会会议,到下午才有机会翻看各大报章的教育新闻剪辑,才知道这两份报章产生的误会。当天下午其中一份报章的记者打电话来询问关于校董会的事情,我即时口头澄清了“高官”并不是李局长。同时我也决定了在翌日的校董会会议之后的记者会发表澄清声明。

二月七日(星期三),整个上午开校董会。中午散会,我随即会见记者,并派发了当天清晨拟就的声明(全文请参阅附件)。声明的第一点,就是澄清拙文并没有说李局长是打电话要求“炒”人的高官──这不是在传媒追问下临时作出的澄清。从我翻阅教育新闻剪辑,发现两份(只有两份)报章的误会,到发表澄清声明,不足二十四小时,不是律师信指称的三天。律师信的指责不符事实。李局长的律师不可能要求我为拙文没有说错的话道歉,更不可以要我为他人(只有两份报章)对拙文的臆测而道歉。如果该位律师小心阅读拙文的话,当会明白凡是提到李局长的,我都直接说“李局长”,没有用代替词。我说“高官”而有人解作“李局长”,是部分读者的误读,不是写作的原意。

(2) 律师信另外提到拙文指称李局长打电话给莫礼时校长要求向中大提出合并,和打电话给我要求谴责“超额教师”等事,说李局长欢迎曾特首成立调委员会,相信委员会会完全还他清白。律师信接着说:“It is, of course, a matter for you whether you choose to repeat such allegations in the lead up to the Inquiry, although you should note that all of our client’s rights are reserved should you choose to do so.”(“在调查委员会聆讯之前,你当然可以选择是否再重复这些指控,但请你注意,如果你这样做,我们的委托人会保留一切追究的权利。”)

对此,我只能说,我写作《我和莫礼时》一文,是基于我的良心和我知道的事实,无悔无愧。我会在2月28日立法会教育事务委员会的会议和调查委员会的聆讯上好好交代。

李局长向我发出律师信至今一个星期,也过了农历新年。我一直回避传媒的访问,希望把舆论的焦点从个人回复到问题,同时也希望为讨论降温,好让大家冷静地思考。但公众的讨论没有静止。有不少人对李局长发律师信的动机,作出不少臆测,例如说他想阻吓我或其他证人,不敢说出全部实情。我不相信李局长大人大量,会做出这样妨害聆讯,阻碍公众认清真相的小动作。我希望大家还是安心静候立法会教育事务委员会会议和调查委员会的聆讯好了。

谨此向我校全体同事、同学,传媒界朋友,全港市民(包括李局长和他的律师)恭祝

新春康泰祥和!

陆鸿基2007.2.23

对教统局2007.2.06声明的回应

昨晚教统局发表声明,评论我上星期六在教院内联网上载的一篇文章的部分内容及其后一些传媒的报导。谨回应如下:

(一) 拙文说:“……几年来每每有教院同仁在报章发表批评教改或教育政策和施政的文章,随后即屡有高官打电话来要求“炒”这位那位同事。莫礼时都一一拒绝……”我在文章和随后的电台节目都没有说“高官”是李局长,也从没有点出高官要求解雇的同事姓名;两者都是新闻界的臆测。我已经向有关的传媒口头澄清了。(拙文已被《明报》上载该报网页www.mpinews.com/htm/INews/20070205/gb10700c.htm,读者可以核对。)

(二) 教统局声明质疑这几年来我为何没有公开捍卫言论自由、学术自由。撰稿人大概知道我在不公开的场合表达过的意见吧。姑且举两三个例子说明:

(甲) 2005年6月16日,教统局常秘罗太邀约四所师资培育院校(TEIs:教院、中大、浸大、港大)的代表到胡忠大厦会面,讨论了一系列教育问题。散会前,罗太提出:教育界有人说教师工作压力大;其实教师压力那够商界大?再这样说,只会惹来商界的耻笑。教师工作压力的问题,不过是你们的同事写文章造成的。你们可否回去叫你们的同事不要再写这样的文章?我回答她说:很多同工不会同意她对教师压力问题的看法;我们也不能限制同事写作发表的自由。她把谈话转到另外的题目上去。

(乙) 几年来,教统局和属下机构招标开设课程或做研究项目,合约都往往列明教统局常秘全权拥有一切收集得来的资料(包括记名或不记名问卷的原件),承标的院校人员未经教统局常秘的许可,不得发表任何有关该项目或课程之论文。我屡次鼓励我校同仁在签约前争取放宽这些不合理地限制学术自由、违反研究工作的国际惯例的条款;有几次也争取到一些折冲。(我也曾私下和其他院校的同工交换意见;有一位副校长告诉我,他的抗争曾经惹来某位官员的恐吓:再执拗就把你整所学校列上黑名单。他和我都不知道这位官员的态度有多少代表性。)

(丙) 2006年夏天,我校一位同事在执教一项教统局招标短课程期间,在报章发表了一篇文章,对校本管理的一个环节,提出了一点学理上的质疑。事后我校有关单位遭到负责监察该项课程的教统局官员要求不再让这位资深同事讲授该课程。

(丁) 事实上,近年来不少教统局招标课程的条款都包括:教统局有权事前审查课程及讲授内容,及决定讲授人员名单等。也有要求全程录影,纪录由教统局保有,等等。这些不合理(甚而可能是不合法)的条款,莫礼时校长和我都先后和其他公立大学的同工商讨,引起了他们的关注。

(三) 教统局声明又质疑,为什么这些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的问题,在这个校长续约争议期间才公诸于世。几年来莫礼时校长和我屡次在不公开的场合为我校同仁争取合理的言论自由、学术自由,有得有失。到如今,他和我从各自的岗位走下来,已是指日可待;我还希望能为教院同仁和教育界同工争取到多一点合理、合法的空间。

陆鸿基2007.2.07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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