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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已过 房东进屋仍挨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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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项程镇/台北报导〕房东要小心了!就算房屋组约已到期,但若房客未搬,如未征得房客同意,到底可否进入房内修缮,法官和检察官见解不一,台北发生一案,检察官认为房东涉嫌侵入住宅、把房东起诉,幸而台北地院认为房东非无故侵入住宅,判决房东无罪。
房东修缮房子,却遭房客告上检察署、并被检方起诉,所幸法院还房东清白。

检起诉 法官判无罪

〔记者项程镇/台北报导〕房东要小心了!就算房屋组约已到期,但若房客未搬,如未征得房客同意,到底可否进入房内修缮,法官和检察官见解不一,台北发生一案,检察官认为房东涉嫌侵入住宅、把房东起诉,幸而台北地院认为房东非无故侵入住宅,判决房东无罪。

判决书指出,30岁出头的郭姓女子在93年9月间,将位于台北市木新路景美女中附近的房子租给张姓女子,言明租约只有1年,到94年9月19日届满,不过张女未按时搬迁,刚好房子有漏水,郭女遂约水电工修房子,并与亲友到租屋处劝张女搬家,还找管区员警到场协助。

郭女表示,租约到期前还以存证信函告知房客张女不再续租,但张女置之不理,还反咬她侵入住宅,真是岂有此理。

张女表示,她愿意到派出所协调,但房东一群共6个人趁她开门要去警局时,就直接进屋内坐在沙发,请也请不走,她只好找警察来。

张女强调,她的女儿在95年7月间将高中毕业,郭女当初口头同意租约延长到她女儿毕业,现在却翻脸不认人。北院合议庭认为郭女等人是在张女同意后才进入屋内,与张女协商搬迁事宜,后经警方协调,就离开房子到派出所作笔录,因此并非无故入屋;本案可上诉。

保障权益 租约最好公证

记者项程镇/特稿

房东与房客的租赁纠纷时有所闻,法界人士指出,房东和房客订定房屋租约时,两造都应先把租赁契约内容协调好,特别是争议最多的“解约”情形,更应该在契约上“说清楚、写明白”。

法界人士强调,如双方能到法院公证租约更好,因为根据公证法规定,公证后的租约可作为“执行名义”,如有违约情事,就能直接要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免去房东到法院打民事官司,要求房客返还房子的困扰。

房客的权益,由于当初立法者认为房客是经济上的弱势者,因此法律较保障房客权益,所以房客在法律保障方面较不用担心。

不过如碰到不讲理的房东,随便进入房子内,除可用刑法的侵入住居罪限制上述行为外,如房东擅自丢弃房客财物,房客可以房东触犯刑法的强制罪,提起民事侵权行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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