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评审冤案、完善法治、保障人权

讲真相、讲正义、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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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6日讯】[冯正虎按]2007年3月5日,冯正虎启动了“评审冤案、建立法治、保障人权”的活动,并向北京开会的百名全国人大代表邮寄出邀请函。今后,冯正虎还将邀请知名律师、法学教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者作家、大学师生、人权活动家、海外著名华人等各界精英数百人参加评审,大家都来行使一下人民陪审员的权力。通过评审冤假错案,讲真相、讲正义、讲法律,树立法治精神,完善法治社会,制约当政者非法侵权与司法不公正的行为,落实中国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实现国家保障人权的宪法承诺。

冯正虎相识的人仅是数百人,收到冯正虎书面或E-mail邀请函的知名人士一定为数不多。所以,网上公开的邀请函对所有自愿参加评审冤案活动的人士都有效,欢迎大家参与,下载并发回评审意见表。您的参与不仅对冯正虎、对您自己、对所有的中国人都是一个贡献,我们正在通过个案的评审与纠错,完善中国法治社会、维护每一个中国人的公民权利。

2007年3月5日上海

欢迎参与“评审冤案、完善法治、保障人权”活动的邀请函

敬启者

您好。

我是一个中国公民。如果我没有亲身经历这一场冤狱,或许我也会被上海的经济繁荣所迷惑,看不到霓虹灯下的罪恶与落后,也无法接受一个最荒唐、最耻辱的事实:出版一本书要坐三年牢的冤案居然发生在上海。

对于个人来说,这个冤案已成为历史,我已承受了司法不公正的恶果,即使平反,也无法弥补三年冤狱所造出的伤害。但是,对于社会来说,每一个冤假错案的存在都是对法律的亵渎。当政者今天仍在坚持昨天的错误,这就意味着社会没有进步,昨天的冤狱明天还会发生。没有司法公正,其他人迟早也会遭受我的厄运,创业积累的资产一瞬间就会被剥夺,连人身自由都难保,即使今天还在权力、财富、学识的高位上张扬的社会名流,明天也不能自保,也有可能沦为阶下囚。

2007年1月28日,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七分之一》节目报导一个令人感动的故事,盲人施奇强先生将自己的眼角膜捐给一位年仅两岁的义乌小女孩苗苗,使在左眼角膜和结膜患有“皮样瘤”的小女孩切除瘤后,可以补上眼角膜,保住明亮的眼睛。两台手术成功结束后,这位全国首例盲人角膜捐献者感叹地说,“我要感谢苗苗,能将我的光明延续”,“我是一个盲人,我能捐献出眼角膜”。

对于一个盲人,眼角膜对他自己来说已经没有用处了,但是捐献出,却可以将光明延续。同样,对于一个司法不公正的受害者,个案的教训对他自己来说已经没有用处了,仅是一段痛苦的往事,一个无法愈合的伤疤,但是把个案的真相奉献给社会,通过公众的评审,使更多的人吸取教训与经验、采取预防措施、督促司法公正、建立保障人权的机制、避免冤案的再次发生,可以将平安延续。

因此,我启动一场“评审冤案、完善法治、保障人权”的活动,邀请知名律师、法学教授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者作家、大学师生、人权活动家、海外著名华人等等各界精英数百人参加评审,大家都来行使一下人民陪审员的权力。通过评审冤假错案,讲真相、讲正义、讲法律,树立法治精神,完善法治社会,制约当政者非法侵权与司法不公正的行为,落实中国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实现国家保障人权的宪法承诺。

我列举冯正虎的三个典型案例,请公众评审。一个是刑事申诉案,关系到中国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另二个是行政申诉案,关系到中国公民的司法救济权利。我有了这些权利,您也会有,我没有了,您将来也会没有。

邀请您作为评审人,与其他接受邀请的社会各界精英人士共同评审冤案。这场评审活动的进程及评审意见都在网上公开,评审活动结束后,将所有评审人的评审意见及评审结论汇编成书,供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及其他公民参考。

我相信,您作为一个知名人士,不会缺乏社会正义感与责任感、理应懂得法律,完全具备评审三个简单案例的能力与资格。感谢您花费几小时审阅三个案例,并花费几角钱邮资将评审意见表寄回给我。您的参与不仅对我、对您自己、对所有的中国人都是一个贡献,我们正在通过个案的评审与纠错,完善中国法治社会、维护每一个中国人的公民权利。

如果您推荐其他愿意参加评审活动的人士,我表示由衷地感谢!

此致
敬意

冯正虎

2007年 3 月5日上海

冯正虎的简历

冯正虎(FENG ZHENGHU) 男,汉族,1954年7月1日出生。1986年毕业于复旦大学管理系(现管理学院),荣获三好学生奖章,并获得企业管理专业的经济学硕士学位。毕业后,在上海财经大学任教。

八十年代活跃于中国的学术界、企业界,在国内陆续发表学术论文及专著,又是知名的社会活动家。公开出版的著作有:《企业战略》、《中国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推销艺术》、《中国企业发展年鉴(1988年)》、《中国企业管理现代化研究》等。1983年~1990年期间兼任复旦大学研究生会常务副主席、上海市研究生科技与经济中心理事长、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研究生委员会主任、中国企业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会长、中国企业发展研究所所长。1986年、1987年、1988年、1989年连续主持每年一次的全国性大型研讨会“中国企业发展研讨会”,对中国的经济改革做出了较大的影响与贡献。1989年5月下旬中国企业发展研究所公开发表同情学生运动的声明,冯正虎就此事承担全部责任,并接受辞去领导职务、中共党员预备期不得转正、行政记大过的处分。

九十年代初留居日本,在日本最著名的一桥大学研修经济政策,并兼任(日本社团法人)中国研究所客座研究员、(北京)中国企业经营咨询公司高级顾问,又就职于(日本)日中展望出版社。这一期间,冯正虎的论文荣获1997世界管理大会赤羽学术奖,主编了中国第一本最新最全介绍日本经贸与企业现状的大型工具书《日本经贸要览》中文版(企业管理出版社出版),参与编写中国教育部面向21世纪课程的研究生教材《产业经济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并翻译了由日本政界要人小泽一郎撰写的《日本改造计划》(上海远东出版社出版)。而且,在信息技术领域上也有创建,发明研制了《中日Windows9X多系统引导Ver 2.0》软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专利局的专利证书。 1998年回国投资创办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主编了《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

2000年11月13日因《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出版之事被刑事拘留,嗣后被上海市法院错判为犯非法经营罪,羁押于上海市提篮桥监狱。2003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后,继续依法申诉,为争取司法公正与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而努力。并且,编辑出版了最新版本《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5年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6-2007年版)》。

新闻报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中国检察日报主办的《方圆法治》杂志2004年第12期发表本刊记者杨建民的专栏文章《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上海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视》。本文发表后在国内外引起很大反响,国内官方网站中国网、各大城市的曝光台网站、东方法眼、中国宪政等国内网站相继转载、海外的报刊及网站也作了报导与转载。本案已成为判断上海是否有社会正义、司法公正的标志,也是上海法院违宪违法的典型案例。相继报导及文章在网上通过google、yahoo等搜索网站都可以查阅。

这篇文章的结尾是意味深长的,“冯正虎还要在他的道路上抗争下去,记者却依稀看到了结局,改革开放以来出国留学的70万学子中仅有17万人回国效力,冯正虎也是其中的一个,然而72万元的学费加三年的铁窗也许会给他、给另外的一些人一个不小的教训。而人们需要思考的是:此案应该不应该发生?它是否是能够避免的?是不存在让这一电子光盘能够合法出版的第二条途径,还是人们没有去认真寻找它?杨绍刚律师说得好,那些掌握着国家公权的人们,当他们适用公权来制约私权的时候,一定要慎之又慎,其中稍有一点点的偏差,都会对个人造成巨大的,无可挽回的灾难。冯正虎案不大,但它也许会作为一个时代的印记而进入历史,在中国社会走向自由、民主和法治的道路上,在公民争取出版自由的进程中留下一个记录。而那些促成了这一事件的人们,可能会因为每天处理一些“大事”而很快把它忘却,有朝一日当他们从位高权重的位置上退下来坐在安乐椅上回忆往事的时候,或者是偶然在一个故纸堆里发现了这本《方圆》杂志并看到这篇文章的时候,他也许会感到惊奇:“哦,有过这样的事吗?”

冯正虎的个人网站: http://fzh999.org http://fzh999.com http://www.TLChina.com/fzh/
冯正虎的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 邮编:200433
电话:021-55225958 传真:021-51062588 手机:13524687100
E-mail:fengzhenghu@hotmail.com fzh2005@hotmail.co.jp

三个典型案例的概要

1、冯正虎状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申诉案

冯正虎主编的《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ISBN 7-900609-33-4 同济大学出版社)、中国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ISBN 4-931548-98-9 日本日中展望出版社),是一本利用最新技术制作成的电子出版物,凝结了30名留日学者、专家及复旦大学师生近7个月的心血,收录了一万二千多家中国日资企业、四千多家对华投资贸易的日本企业,还有一些上海日资企业的成功案例。本书在中日两国的同类资料书籍中堪称第一,完整地反映日本对华投资贸易的现状。

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并于2000年3月 22日签订(2002)同版电字第002号电子出版物出版合同,由同济大学出版社在国内出版发行,天伦公司享有部分销售权。 2000年4月中旬,冯正虎按合同规定向同济大学出版社提交了该电子书的样盘。经同济大学出版社审校同意出版后,2000年4月30日同济大学出版社电子出版部主任胡兆民将书号(ISBN 7-900609-33-4)与亲笔写的电子光盘复制要求的书面指示送至天伦公司,由天伦公司代理委托其它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加工。而且,同济大学出版社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备案规定,于2000年4月28日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递交了出版备案申请。根据国家规定,出版行政部门超过30日未予答复或者提出意见的,备案即自动生效。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是在2000年6月14日突然下达批复给同济大学出版社,认为其所报材料不符合国家出版名录的有关规定,请撤选。但是,天伦公司于2000年6月20日收到同济大学出版社转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请撤选”批复之时,该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已成为事实。

上述电子出版物是出版社的公开出版物,也是天伦公司自己开发的软件产品、经济信息咨询的产品。按天伦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是可以向客户提供自己开发的信息产品。天伦公司根据《电子出版物出版合同》有部分销售权,在同济大学出版社同意出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之后,以每盒人民币192元至298元的价格向天伦公司的业务关系范围的日资企业及其它客户出售160盒。由于国内个别客户需要天伦公司提供日本语的日资企业信息服务,天伦公司也以每盒人民币350元至580元的价格出售《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01年版)》日文版66盒。天伦公司销售上述电子出版物共计226盒,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7.8万余元,已缴纳营业税。

上述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受到中日两国有关机构领导人、企业、新闻媒体及读者的一致好评,也受到当时上海市市长徐匡迪、副市长周禹鹏的称赞。2000年10月24日~28日,于 “第二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上,天伦公司作为留学归国人员企业代表被邀请免费参展,并展示上述电子出版物及本公司开发的其他软件产品。冯正虎作为留学归国人员代表应邀参加本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2000年10月17日的新闻发布会,介绍回国创业的事迹及最新开发的软件产品,当日、次日上海的所有电视台都在新闻栏目上传播。

但是,同一本电子出版物,仅相隔15天就使作者经历两种截然不同的命运。2000年11月13日冯正虎被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查禁支队拘留,嗣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2001)沪检二分诉字第38号],一审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冯正虎三年有期徒刑[(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二审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2001)沪高刑终字第127号]。从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对当事人关闭司法救济的大门,二次拒绝当事人的申请再审请求[(2002)沪高刑监字第42号、(2005)沪高刑监字第19号]。

本案的错判显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出版自由)、《中华人民共和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依法自主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及《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五条(政府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

2. 冯正虎状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行政申诉案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2000年6月14日的批复侵犯了冯正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出版社的出版权益,是导致冯正虎冤案的起因。冯正虎于2004年10月20日起诉上海市新闻出版的批复没有法律依据,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受理本案,但作出了一审的错判,居然以红头文件来取代法律[(2004)卢行初字第31号]。然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二审时回避上诉人冯正虎诉状提出的原审法院(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审判不公正的实体问题,被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也没有在法律规定时限里对上诉人冯正虎的诉状作出辩驳,道理输了就索性剥夺上诉人冯正虎的诉权,连做做样子的司法程序公正也不要了。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虽然撤销一审判决,但同时作出更加荒唐的判决,不顾当事人坐牢三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以当事人超过诉讼期限的理由剥夺当事人的诉权[(2005)沪一中行终字第20号]。

本案一审是实体不公正,二审是程序不公正。冯正虎2005年3月17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拖至2005年7月5日才正式立案复查冯正虎的行政申诉案[(2005)沪高行监字第113号]。2005年11月1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签发了驳回再审申请通知通知书,确认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错判,其实也就维护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部门利益,因为这个行政审判的错案是奠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审判冤案的基石。

坐牢服刑的人是受到人身自由罚的人、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判断是公认的。一个牢笼中的囚徒连生命受到威胁时都无法自助,根本不可能像自由人一样完整地去行使诉权,因此为了保障犯人的申诉权利,国家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作了特别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这个司法解释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了上海市行政部门及法院的部门利益与权威可以公然违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歪曲事实,损害法律的权威。

3. 冯正虎状告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的行政申诉案

冯正虎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服刑期间因不服判决、依法申诉受到了歧视及不公正的待遇,甚至遭受虐待。更为严重的是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第六监区的严管室里遭受56天体罚虐待的处罚,侵犯冯正虎的生命、健康及人格尊严等其它人身权。而且,上海市提篮桥监狱至今仍扣留冯正虎的日记本等私人物品。冯正虎于2005年11月7日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正式道歉,并赔偿56元人民币,退还冯正虎被扣留的私人物品。但是,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不受理本案的错误裁定[(2005)虹受初字第36号行政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作出了维持错判的终审裁定[(2005)沪二中受终初字第151号行政裁定书]。2006年6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签发了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本案的事实已表明,监狱警察在执行公务时间所行使的处罚行为已经侵犯原告冯正虎的其他人身权与私人财产。或许,法官根本就分不清楚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制约,但是监狱是执法机关,隶属于司法部、司法局,这个“司法”不是法院那个“司法”,这些法官应当补学一下行政学的基本常识。

本案的审理显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的行政诉讼权)、第十一条(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受案范围)第二项(对财产扣留等强制行政措施不服)、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公民的行政赔偿权)。

评审意见表

评审人简历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所在地区
职称(学历或学位) 专业
联系单位 职务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手机
E-mail 网址
主要作品或社会贡献(包括社会团体的职务):

为了便于联系,姓名、联系地址、邮编、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信箱地址为必须填写的项目,其他项目均可以自由选择填写。

1、评审冯正虎状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申诉案
评审意见:

评审结论:(请选择您同意的评审结论,并在□上记入√。)
1、纠正错判,予以平反。□ 2、赞成原判,不予纠正。□

2、评审冯正虎状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行政申诉案
评审意见:

评审结论:(请选择您同意的评审结论,并在□上记入√。)
1、纠正错判,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2、赞成原判,不予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权。□

3、评审冯正虎状告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的行政申诉案
评审意见:

评审结论:(请选择您同意的评审结论,并在□上记入√。)
1、纠正错判,受理本案。□ 2、赞成原判,不予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权。□

评审人签名:

2007年 月 日

评审事项:
1、 请求评审的三个案例另纸附上,也可以浏览冯正虎的个人网站(护宪维权网)。
2、 评审活动的全过程及评审意见及其结论均在网上公开。
3、 评审意见的字数不限,可以写在自备的报告纸上。也可以不写评审意见,直接作出评审结论。
4、 被邀请的评审人在30日之内(邀请信寄发日起)不寄回本评审意见表,作为弃权处理。
5、 评审人填毕《评审意见表》寄至冯正虎(地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政:200433)
或传真至021-51062588 0081-47-379-7038(日本)
或发至E-mail:fengzhenghu@hotmail.com fzh2005@hotmail.co.jp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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