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赠品电出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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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1日讯】 报纸中夹着“幸运卡”,购西服得套家庭影院。可小赵却没想到,“奖品”中的DVD机竟然“通体带电”,没过一个月就导致自己23岁的妻子触电身亡。而当小赵去向商场讨说法时,才发现西服特卖场只是商场外租给其他公司的一块场地。

为此,小赵和岳父母将特卖场的经营者北京嘉临门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临门公司)诉至法院,索赔30万余元。2007年3月20日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开庭现场

开庭前,小赵把“肇事”的DVD机递给记者看。这台DVD机比普通的DVD机要大出三分之一,且做工明显的粗糙,机器外壳竟然就是一层铁皮。

“我家那边是贫困山区,根本不知道家庭影院啊、DVD啊什么到底值多少钱,更不懂得什么好坏。”小赵苦笑着对记者说。

开庭后,小赵的律师宣读了起诉状。律师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中,赠品和一般的商品的法律适用相同,出现质量问题后消费者都有权追究商家的责任。

庭前讲述

小赵是河北易县山区的一名普通农民,去年一个人来到北京打工。因为妻子总和自己讲,4岁的女儿在家老是闹,小赵一直准备给女儿买一台DVD机放动画片看。

去年6月18日早上,小赵在看报纸的时候,无意发现了夹在报纸里的一张“幸运卡”,刮开以后,小赵发现自己中了“特等奖”——音箱+功放+VCD+中置+环绕+话筒+自动照相机+耳机随身听。

但“幸运卡”上还附了一行小字:凡中奖者,必须购买西服后方可现场领取奖品。小赵再仔细一看,销售地址是朝阳区某大型商场楼上5层的西服特卖场。

出于对大商场的信任,小赵当天上午就来到了商场5层的西服特卖场,花690元买了一件西服。但在兑奖时,小赵放弃了“特等奖”,与销售人员协商,把奖品调换成了“一等奖”。因为“一等奖”的奖品是音箱+功放+DVD+话筒,小赵认为“DVD要比VCD高级”。随后,小赵把这些奖品装箱拉回了河北老家。

DVD“通体带电” 23岁妻子被电死

小赵这才发现,DVD播放的时候老卡壳,音箱的音质也很差。但考虑到河北老家距离北京有五百多里地,小赵决定不回北京换了。

不到一个月后,让小赵后悔终生的惨剧发生了:7月16日早上,小赵的妻子小许刷牙时,一只胳膊接触到了与DVD相连的电视卫星接收器,结果遭电击当场死亡,接触卫星接收器的手臂甚至被烧焦。

事发后,当地警方检测后发现,DVD机竟然“通体带电”,功放也有漏电现象。这时小赵才注意到,这个品牌为“王牌”DVD的说明书里,竟然没有生产厂家的地址!

找商场去讨说法 发现是“两家人”

回到北京,小赵找到这家大商场讨说法。商场这时却告诉小赵,该商场只有1至4层是商场自身的经营场所,5层长期外租给其他商家,其经营活动与商场无关。

后据了解,西服特卖场属于嘉临门公司所有。而这家公司的注册地址就是“XX商场5层”。可这时,嘉临门公司却坚决不肯承认漏电的DVD机是该公司的产品。

无奈之下,小赵和岳父母将该公司诉至法院,索赔30万余元。

昨日暗访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该商场进行暗访。在四层的电梯口,记者看到了一块大牌子,上面写着“在地超至四层所购商品,请在商场收银台结账后再带至五层”。

经过询问,一位商场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样写是因为五层已经被商场外租给其他商家,在五层购买商品需要在五层的收银台单独结算。在五层买东西,发票上的公章也不是商场的,而是各商家自己的章。

但在商场里转了一圈,记者却没有找到一块明确告知“五层并非商场自身经营场所”的指示牌。对此,商场的工作人员未置可否。

随后,记者随机采访了30名顾客,其中27人听完记者的介绍后都感到很意外,纷纷称自己“没有注意到”。

购西服兑大奖仍在继续

走上五层,记者发现,北京嘉临门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西服特卖场还在继续营业。营业面积大约有六七十多平方米。卖场的上方,悬挂着带有“有奖销售”一类字样的条幅。

在场地的一端,立着十几个大纸箱子,上面赫然印着“王牌”、“新科王子”等字样。记者注意到,其中放在外面的一台DVD机和功放机样式与小赵的“奖品”基本一致。

记者暗访过程中,有两个操着外地口音的男子一边盯着这些家庭影院,一边不停地向销售人员询问着质量。

“放心吧,没问题,赶紧过来试试西服吧!”销售人员说。

律师观点

商场是否应该也承担责任?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楠告诉记者,在本案中,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原告也很难举证证明,商场确实已经知晓北京嘉临门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在利用商场的名誉误导消费者,而采取故意放任的态度。

“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这台DVD不是我们公司的赠品。而且,死者是接触了电线接收器触电身亡,而不是摸了DVD触电,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DVD漏电。”听完起诉状的内容,嘉临门公司的代理人大着嗓门,用这么简单的三句话发表完了答辩意见。

接下来,原告律师逐一举证,但嘉临门公司的代理人却对每份证据都表示“不认可”。

“这是宣传单。上面的印着的地址,就是在商场五层,且和被告公司的注册地一致。”“这不是我们公司印的。随便找个小店,你想印上商场三楼就是三楼,想印五楼就是五楼。”

“这是小票,盖着被告公司的章。上面写着男西服一套,690元。特等奖。”“这只能说明,他到我们公司中了特等奖。可他领走的却是一等奖的奖品。公司从来没有中了特等奖,还发一等奖的先例。”这时记者注意到,嘉临门公司的代理人说话的声音已经明显低了下来。

“当地电力部门的证明,证实DVD漏电。”“他们说DVD漏电,这不能算数……”嘉临门公司的一名年轻的代理人这么嘟囔了一句,但被另一名岁数较大的代理人用手轻轻拍了一下,示意他别再说了。

临近庭审结束时,公司代理人向法官解释称,商场五层被嘉临门公司租下来以后,公司又把场地分租给了多家商户,“买西服送大奖”的活动,是商户自己搞的。

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择日另行开庭。

律师观点的补充

陈律师提醒消费者,为防止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维护自身权益,消费者应在购买商品养成要发票、留发票的习惯。否则,一旦商家翻脸不肯承认有过销售行为,消费者很有可能陷入举证不能的尴尬。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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