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家持股暴增引争议 开发金经营权争夺起波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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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潘智义台北二十六日电)中信集团辜家对开发金控持股比例到底有多少,月初财政部宣布辜家持股未达15%,甚至不足10%。但事隔才半个月,财政部突然表示,辜家持股约16%,已达预定15%门槛。究竟是辜家增加6%约67万多张持股未依法申报,抑或财政部计算基础改变,辜家和财政部都应公开说明,责无旁贷。

当初财政部明确表示,若中华开发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民股持股超过15%,官股就出脱持股,并让出开发金经营权,但3月初财政部宣布,开发金没有持股15%以上的主要民股,因此官股将加码开发金,主导经营权。公股银行并随即铆足全力,大买开发金股票,4天内就买了近6万张,并持续扩大加码。

但才半个月时间,辜家与财政部协商竟有意想不到的结果,财政部说,辜家提供的资料显示,对开发金持股已逾15%。既然辜家对开发金持股逾15%,财政部就该履行承诺退出开发金,怎还会表达争取至少三分之一董事席次,保住官股开发金董事长的底限?

开发金总经理辜仲莹至今并未公开说明持股状况,但上周财政部指出,经与中信集团协商后,了解辜家与关系人持股超过15%,难道辜家对开发金持股逾10%都不必申报吗?

依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1规定,任何人单独或与他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超过10%,应于取得10日内向主管机关申报,但辜家却未申报,也未见主管机关有任何开罚动作。

包括辜仲莹旗下的兴文投资,加计中信证券、中国人寿持股,早在一年前辜家及关系人对开发金持股即已超过10%,当时未见辜家申报。开发金表示,法务人员认为,辜家与关系人彼此没有“意思的联络”,因此不能视为证交法规范的“共同持有”。

但辜家与财政部协商民股、官股在开发金董监席次时,却又将辜家所有关系人持股合计,以取得有利谈判地位;惟依公开资讯观测站资料,辜家并没有这么多的开发金持股。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6条规定,同一人或同一关系人拟持有该金融控股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超过10%者,应事先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未经核准持股,主管机关得限制其表决权;且适格条件不符者,不得再增加持股。

金管会主委胡胜正上周已表示,辜家及关系人对开发金持股逾10%,并未向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因此持超过10%的部分,依金控法规定,将可限制其表决权行使。

另外,中寿对开发金持股部分,财政部早已表明,保户资金持股不应参与董监改选表决权行使。因此辜家对开发金持股表决权应被大幅限缩,以具表决权股权计算,财政部持股绝对大幅领先辜家,岂可将开发金经营权拱手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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