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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国土测绘法 健全国土测量制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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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五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国土测绘法,健全国土测量及制图相关制度,提升测绘品质,达成测绘成果共享,并明确化测绘业管理相关规范及罚则。

条文规定,基本测量事项,即测量基准测量与基本控制测量,由中央主管机关办理为原则;中央主管机关或其他机关测量人员办理基本测量,须进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筑物勘查或测量时,其所有权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绝。但进入国防设施用地,应经国防设施用地主管机关同意。

为促进地图资讯流通、资讯标准化及提升地图品质,中央主管机关应建立地图资讯管理制度,并为法定全国出版的地图送存机关;政府机关(构)、学校、个人、法人、团体或出版机构发行地图,出版人应于发行时连同电子档送存中央主管机关一份,再版时亦同。

为提升制图水准,中央主管机关得奖励民间编印优良地图,并定期发行全国行政区域图、基本地形图及海图。

在测绘业部分,测绘业应置核准登记,领有技师执业执照及具两年以上实务经验的测量技师一人以上,并至少配置两名合格测量员,依测量技师指挥执行业务及接受管理。

测量技师事务所、公司及技术顾问机构才可经营测绘业,执行测绘规划、研究、分析、评价、鉴定、实测及制作等业务;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经营测绘业务者,应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内,依本法规定取得测绘业登记证后,才可继续营业。

政府机关依法完成的测绘成果,除法规另有规定不得提供者外,机关、团体或个人得申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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