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立院
【大纪元4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十一日电)台立法院司法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凡被告羁押期满后于释放前,须经法院讯问,是否符合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要件,才能撤销羁押,否则依法经讯问后可继续延押两个月。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与第五项明定,羁押被告,侦查中案件不得超过二月,审判中不得超过三月,若有必要延押,可得延长一次;侦查与审判中案件的延押期限,均不得超过二月;本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一、二审延押三次为限,第三审一次为限。
但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与第七项明定,被告羁押期满,若延长羁押的裁定未经合法送达者,以及羁押期满,未经起诉或判决者,均视为撤销羁押,检察官或法院应将被告释放。
司法院拟具提案说明指出,因现行撤销羁押的规定,多有造成人为疏失,若重大刑事案件的被告因此得以无条件释放,势必对社会治安造成重大危害,因此有必要另增修规范。
全案经司法委员会上午讨论后初步决定,凡于侦查中的案件,被告于羁押期满后释放前,检方得声请法院裁定是否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否则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若经法院认定有逃亡串证之虞等,经讯问后继续延押。
至于审判中的案件,则可由法院裁定被告是否可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若有必要者,同样也可依据刑事诉讼相关规定,讯问后继续延押。
重罪犯如死刑、无期徒刑或本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法院可依检察官声请,径行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讯问被告后继续羁押。
前项羁押期间自撤销羁押之日起算,以两个月为限,不得延长,继续羁押期间届满者,应即释放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