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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被告羈押期滿是否釋放須經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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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十一日電)台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凡被告羈押期滿後於釋放前,須經法院訊問,是否符合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要件,才能撤銷羈押,否則依法經訊問後可繼續延押兩個月。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與第五項明定,羈押被告,偵查中案件不得超過二月,審判中不得超過三月,若有必要延押,可得延長一次;偵查與審判中案件的延押期限,均不得超過二月;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一、二審延押三次為限,第三審一次為限。

但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與第七項明定,被告羈押期滿,若延長羈押的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以及羈押期滿,未經起訴或判決者,均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或法院應將被告釋放。

司法院擬具提案說明指出,因現行撤銷羈押的規定,多有造成人為疏失,若重大刑事案件的被告因此得以無條件釋放,勢必對社會治安造成重大危害,因此有必要另增修規範。

全案經司法委員會上午討論後初步決定,凡於偵查中的案件,被告於羈押期滿後釋放前,檢方得聲請法院裁定是否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否則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被告若經法院認定有逃亡串證之虞等,經訊問後繼續延押。

至於審判中的案件,則可由法院裁定被告是否可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若有必要者,同樣也可依據刑事訴訟相關規定,訊問後繼續延押。

重罪犯如死刑、無期徒刑或本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法院可依檢察官聲請,逕行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

前項羈押期間自撤銷羈押之日起算,以兩個月為限,不得延長,繼續羈押期間屆滿者,應即釋放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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