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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过减刑条例 犯杀人等重罪死刑犯不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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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二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中华民国九十六年罪犯减刑条例”,法务部检察司长江惠民表示,草案虽明定减刑标准之一为将死刑减为无期徒刑,但死刑犯因大多是犯下杀人、掳人勒赎等重罪、属于排除在外的罪名,不予减刑,除非是犯内乱等其他可判死刑、未排除适用减刑的罪名才适用。

行政院会上午通过“中华民国九十六年罪犯减刑条例”,符合减刑范围者,死刑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减其刑期或金额二分之一,减刑基准日为四月二十四日,犯罪行为在此之前者才适用,预计六月三十日实施,估计当天约可释放八、九千人。

根据这次减刑条例草案,是否所有宣告死刑的人犯均被排除?江惠民表示,因死刑犯大多是犯下杀人、强盗杀人和掳人勒赎等重罪,在这次草案中均被排除,不得减刑。

至于外界对草案将死刑减为无期徒刑规定的疑虑,江惠民指出,因草案中仍有很多罪是属于死刑的罪未排除,如内乱罪、外患罪等罪并未排除。目前并不清楚是否有人犯因内乱或其他非杀人罪遭判死刑,将来万一军事监狱发现有这类人犯,可能适用减刑。

江惠民指出,减刑条例草案是个立法例,明定减刑的标准,即死刑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减其刑期或金额二分之再视人犯刑期和所犯罪名套用。

他表示,若人犯遭判死刑,但所犯并非是被排除的罪名,即可从死刑减为无期徒刑,这就如同刑法须明定死刑、无期徒刑等罪,端看法官如何审判,因此,草案中必须拟订将死刑减为无期徒刑的标准。

另外,根据草案,宣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均予减刑,是否会疏放性侵犯?江惠民表示,犯下性侵害案件的人犯通常被判刑一年以上,应不会有释放性侵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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