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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来缆车课征娱乐税 最高行政法院发回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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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二十三日电)乌来观光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乌来风景特定区,通往云仙乐园设置空中缆车,但台北县政府税捐稽征处依娱乐税课税,双方为此打起行政诉讼官司。最高行政法院最近判决认为事实尚未明确,将全案发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审。

这起行政诉讼案争讼多年,北县政府税捐稽征处依财政部函,在1999年八月课征娱乐税,业者不服多次提出申复,县府同意申复期间暂缓课征;之后由于交通部并未改变空中缆车属游乐设施的核定,2004年九月北县补开单课税共新台币五万七千六百二十六元,业者因而提起行政诉讼。

2005年十二月,台北行政法院一审认为应先厘清缆车究竟是交通运输工具,还是机械游乐设施,判台北县政府败诉;全案又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最近判决又将全案发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审。

最高行政法院判决指出,乌来缆车属架空索道运输设施,但缆车位于观光游乐区,究竟应否课娱乐税,应视缆车有无娱乐设施性质而定。法官认为位于乌来乡南势溪两侧的云仙乐园,入场券并没再单独出售搭乘缆车车票钱,足以认定游客搭缆车入园,已进入园区娱乐服务范围;且从云仙乐园网站上介绍空中缆车,可见缆车是招揽游客重要卖点。

另外依判决书内容,缆车是云仙乐园对外联络唯一较便利工具,其他并没桥梁、公路可跨越南势溪入园,足见缆车功能并非提供一般人通行之用;加以北县课征娱乐税是依贩售票价计算而来,对于以缆车为交通工具的当地林班、电讯工程等出入园区人员并没课税,显然缆车提供娱乐机能与园内游乐设施具不可分性。因此将全案发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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