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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部:套取或冒领发票中奖奖金者 究办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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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八日电)台湾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营业人或其所雇用的人(含亲友)在销售货物或劳务时,未依规定开立发票而在事后开立不实的统一发票或开立发票未交付买受人,将发票占为己有冒领中奖奖金,除追回奖金外,主管稽征机关查得相关不法事证后,将移送司法机关究办刑责。

国税局处理发票中奖异常案件时,发现有营业人的员工在销售货物时,未依规定开立发票交付买受人,且将该发票占为己有或交给他人冒领奖金,也有营业人定期将发票捐赠给慈善团体,遭其所雇用者占为己有领取奖金。

国税局指出,为鼓励买受人索取统一发票,财政部订有统一发票给奖办法,如不是因消费取得统一发票,如:无销货而在统一发票上做伪虚记载,意图诈领统一发票奖金;有销货事实,但未依规定开立发票交付买受人,占为己有领取奖金等,如经查证属实,除追回冒领奖金,另视情节轻重,依刑法第215条、第216条、第335条及税捐稽征法第44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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