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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驾驶撞人重伤害且肇事逃逸 高院加重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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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旭昇台北二十六日电)二十七岁的女驾驶陈惠铃驾车冲撞行人后肇事逃逸,台湾高等法院近日判决她过失伤害人致重伤,处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又驾车肇事逃逸,高院认为地院判决过轻,改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经减刑后应执行有期徒刑八月。过失重伤害部分不得上诉,肇事逃逸部分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住在北市内湖星云路的女子陈惠铃,在2005年十月间某日清晨五时五十分驾车经过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南路141号前,因为疏于注意车前状况,自后方直接冲撞正在排班聊天后,同方向往前行走的计程车司机陈添财,以及肇事车辆右照后镜断裂破碎片,弹到另一计程车司机林英和。

陈惠铃肇事后并未下车察看报警,将伤者送医,反而肇事逃逸,经过另一计程车司机追赶后记下车号,报警查获肇事者。

陈添财被撞击后导致肌肉、神经、颈椎与胸椎等病变,对身体肢体机能重伤害,永久性站立与行走困难,必须乘坐轮椅才能行走。

被告在法院审理时供称,她没有肇事逃逸,是因为上大夜班精神不佳,且有听音乐,不晓得撞倒人,且右照后镜折断后的撞击声也没听到。

但法院认为,陈惠铃肇事后,距离回到内湖住处有三十分钟车程,期间多次有右转,不可能对于自己照后镜断裂、掉落留在肇事现场毫不知情,肇事逃逸相当明显。

高院判决指出,被告过失致重伤害罪、肇事逃逸罪,行为互异,应该分论并罚。因为双方没有和解,地院一审时判决被告过失致重伤害部分有期徒刑五月,属于恰当。但有关肇事逃逸部分,高院认为,检察官指谪地院原判决有期徒刑七月过轻为有理由,因此,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因为被告适用今年七月中旬实施的减刑条件,分别减刑后应执行有期徒刑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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