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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司法院:实现公平理念 推动保证金计息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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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三日电)台湾司法院今天表示,刑事案件法官命被告缴纳刑事保证金(即交保金)目的在于确保案件的追诉、审判及执行,保证金在保管期间会产生利息,但目前法院发还保证金时,仅发还原金额,不加利息,并不合理。因此,目前研拟修法,推动保证金计息法制化,未来发还保证金时,将利息一并发还。

司法院刑事厅厅长刘令祺表示,目前法官裁定被告缴纳的保证金经法院收缴后,因没有法源可在银行设户,均依国库法规定存放在中央银行国库保管,政府在保管期间可调度运用,受到相当利益,且保证金在保管期间会产生利息,但发还被告时,却仅发还保证金原金额,不加利息,是长期不合理的制度。

他指出,国家为追求衡平的制度、照顾人民利益,本应检讨制度的合理性,收取人民的保证金后,须以对人民最有利的方向考量,尤其现今保证金数目越来越大,万一被告是以借款筹得保证金,保证金经缴纳后存放在国库,政府获得可调度运用的利益又可吸收利息,反观被告则负担借款的利息,并不合理。

刘令祺表示,本于国家权力界线是在保证金的原金额,应不及于原金额所产生的孳息,法理上应在发还保证金时,加计利息,一并归还。因此,为实现保证金计息发还的公平理念,目前已研拟修正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将全力推动尽速完成修法程序。

他指出,经修法,未来法院收缴保证金后,有法源可在代理国库的银行开户,由代理国库的银行保管,并洽定利息,等法院发还保证金时,将实收利息一并发还,至于对已缴纳保证金但逃匿的被告,虽依法可没入保证金,但将仅限于原金额,对保证金没入前所产生的利息,也将发还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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