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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法院判决书错漏 行凶人成被害人

2008-01-04 21:46 中港台时间|01-04 08:5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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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4日报导】(中央社台北四日电)中国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处理一件杀人案时,判决书错漏百出,还张冠李戴,竟将行凶人写成被害人。

湖北“楚天都市报”报导,湖北一法院一份刑事判决书中,行凶人成了被害人;法庭认定的十三项证据中,居然少了第五、六等两项证据等等,引发这起官司的原告韩从刚的不满,并认为硚口区法院作出的这份判决书,对有关事实张冠李戴,错漏百出,让人如何相信法院是在严肃办案。

报导引述韩从刚的话表示,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六日,其子韩亮与被告人刘某发生争执,刘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单刃裁剪刀将韩亮捅伤,逃离现场,韩亮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韩从刚和妻子便以原告人身份,状告刘某。去年一月,硚口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对此案进行审理。

报导指出,去年四月十日法院作出判决,韩从刚夫妇拿到判决书一看,气愤不已,因为判决书中竟多处事实表述错误,例如“我的儿子是被害人,但判决书中有一处表述却将行凶人刘某当成被害人;且将‘韩亮’误写成‘彭亮’。”此外,法庭认定的证据共有十三项,但五、六两项却在判决书中被遗漏;他要求的死亡赔偿金是十七万元,判决文书中表述的却是一点七万元。

报导表示,硚口区人民法院监察室有关负责人察看该判决书后,对该判决书出自该院予以确认,并在发现判决书出错后,及时进行修订。

不过,韩从刚认为,判决书作为法律行文,应当是非常严肃的,即使做了修订,也无法让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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