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11月10日讯】相对于一般技术工人,高学历人士在职业移民申请中具有更多的优势。本文主要讨论高学历职业移民申请的几种常见途径(EB-1A、NIW、EB-1B),并比较其长短利弊,以帮助有意申请职业移民的读者做出正确的选择。
一、特殊人才(Eb-1A)
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中的“特殊人才”(Eb-1A)可谓职业移民申请的最佳选择。之所以如此,原因有三:
其一、Eb-1A很少受到职业移民排期的影响。目前,对于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人来讲,在职业移民的前三类优先中,只有第一类优先(Eb-1)名额充足。第二类优先和第三类优先均需要等待名额。在职业移民第二类和第三类优先有着漫长排期的情况下,选择Eb-1A可以大大缩短绿卡申请的时间。
其二、Eb-1A不需要美国雇主支持,完全不受制于雇主。与第一类优先中的另外两种选择(Eb-1B与Eb-1C)相比,不受雇主限制是EB-1A的另外一大优势。申请人在递交Eb-1A申请前后或申请批准前后,可以随时更换雇主。
其三、Eb-1A不需要经过劳工证(PERM)申请程序。这不但简化了申请环节,缩短了申请时间,降低了申请费用,而且也大大减少了移民申请中的不确定因素。
虽然Eb-1A有着以上长处,是职业移民申请中的上策,但并不是每个人都适合提出Eb-1A申请。从法律上讲,只有在本专业领域出类拔萃的“特殊人才”,方有资格申请Eb-1A。所以,申请人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条件,量力而行。那么,申请人如何证明自己已经达到了Eb-1A的法律要求呢?归纳起来, EB-1A要求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十项中的至少三项:
1. 获得过全国性或国际性奖项;
2. 被选为高标准专业协会的会员;
3. 得到过专业媒体的报导;
4. 在专业领域有重大创见;
5. 发表过专业论文;
6. 评判过同行的工作;
7. 在重要机构或项目中发挥关键作用;
8. 展出过自己的作品;
9. 收入远远高于同行;
10. 其他能够证明自己已经达到本领域顶尖水平的证据。
二、国家利益豁免(NIW)
国家利益豁免(NIW)属于职业移民第二类优先(Eb-2)。但是,与职业移民第二类优先的普通类别相比,NIW有着极大的优势。归纳起来,NIW的最大优势在三个方面:
其一、NIW不需要美国雇主支持。这可以说是职业移民第二类优先中的一个例外,因为第二类优先除NIW以外均需要美国雇主支持。NIW的这一优势无疑给申请人的事业发展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自由。
其二、NIW不需要经过劳工证(PERM)申请程序。这可以说职业移民第二类优先中的另一个例外。
其三、NIW的法律要求宽松,很多达不到 Eb-1A要求的人符合NIW的申请条件。Eb-1A固然理想,但符合申请Eb-1A条件的人毕竟有限。相比之下,NIW却适合更多的科研人员申请。
三、杰出教授或研究员(Eb-1B)
杰出教授或研究员(Eb-1B)属于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Eb-1)。与前文讨论过的“特殊人才”( Eb-1A)和“国家利益豁免”(NIW)相比,Eb-1B的最大区别在于,它受美国雇主和工作职位的限制。所以,尽管Eb-1B具有 EB-1A和NIW这两个类别的某些长处,却缺少这两个类别不受美国雇主限制的优势。
先看下Eb-1B的长处。
长处之一,EB-1B对申请人本身学术条件的要求低于EB-1A。这意味着达不到EB-1A要求的科研人员,可能符合EB-1B的条件。Eb-1B只要求受益人在所列出的六项条件中符合两条。这六项条件分别是:
1. 获得过全国性或国际性奖项;
2. 被选为高标准专业协会的会员;
3. 得到过专业媒体的报导;
4. 在专业领域有重大创见;
5. 发表过专业论文;
6. 评判过同行的工作;
对于许多科研人员来讲,如果已经有论文出版,便至少会满足Eb-1B的两项基本要求。从法律要求和移民局的实际审理标准来看,Eb-1B的批准难度可以说介于Eb-1A和NIW之间。
长处之二,与Eb-1A一样,Eb-1B很少受到职业移民排期的影响。在目前第二类优先和第三类优先排期的情况下,这一优势更显突出。受益人可以同时递交I-140 Eb-1B和I-485,可以大大缩短获得绿卡的时间。
长处之三,与Eb-1A和NIW一样,Eb-1B不需要经过劳工证(PERM)申请程序。美国雇主可以为符合条件的外籍研究员或教授直接提出I-140申请。这一长处简化了申请环节,缩短了申请时间,降低了申请费用,而且也大大减少了移民申请中的不确定因素。
再看一下Eb-1B短处。与Eb-1A和NIW相比,Eb-1B的最大短处在于缺少灵活性。这表现在法律对于Eb-1B条件的许多刻板要求中。在此,我们只列举三条最明显的短处。
短处之一,Eb-1B受美国雇主的限制。外籍研究员或教授不能自己提出Eb-1B申请,而是必须由美国雇主提出申请。所以,与Eb-1A和NIW不同,在Eb-1b申请中,申请人(Petitioner)和受益人(Beneficiary)是分开的。
短处之二,Eb-1B 对工作职位要求严格。如果作为杰出研究员申请Eb-1B,法律要求美国雇主所提供的职位必须是永久性的。如果通过杰出教授来申请Eb-1B,法律要求美国大学所提供的职位必须是Tenure或tenure-track。由于博士后工作不属于“永久性”职位,所以尽管许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学术条件上已经符合了Eb-1B的要求,却无缘申请Eb-1B。事实上,这已经成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大多申请Eb-1A NIW两个类别的主要原因。
短处之三,Eb-1B对工作性质要求严格。按照法律,Eb-1B的受益人必须是研究人员或大学教师,工作性质必须是以“研究”(Research)为主。这一要求使得许多工作性质集中在工程(Engineering)方面的专业人士无法申请Eb-1B。
除了以上三点以外,Eb-1B在对美国雇主雇用全职研究人员的数量以及受益人的学术经验方面都有刻板的要求。(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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