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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陈会四协议 台政院送立院决议及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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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唐佩君台北七日电)行政院秘书长薛香川今天说,行政院已将第二次“江陈会谈”四项协议送立法院,其中空运及海运协议送请决议,邮政及食品安全协议则送备查。陆委会表示,因搭配协议需修正行政院法规部分,将在十四日前汇整,但不管是送立院决议、备查或法规修正,都不须修法。

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和中国大陆海协会会长陈云林四日举行会谈,签署两岸空运直航、海运直航、邮政、食品安全四项协议;行政院会已核定这四项协议,其中空运及海运协议部分,将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送请立法院决议;邮政及食品安全协议部分,则送请立法院备查。

薛香川表示,行政院展现高度效率,核定这四项协议,今天更已先将电子版协议送立法院,希望立法院能早日讨论并做出结论。

陆委会副主委刘德勋说明,送立法院“决议”并不是“审查”,立法院从开始讨论的三十天内可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如果同意就执行,不同意协议就失效,但如果三十天内还未做出决定,就视为同意。

刘德勋说明,为搭配这四项协议,各部会有相关修正法规之处,陆委会上午也开会决定,在本月十四日以前完成配套,由陆委会汇整后提报行政院核定实施。

刘德勋说,不管是送立法院决议、备查或是行政院法规修正,都不需要经过立法院“修法”程序。

至于立法院法制局认为,海运协议中,双方船只进入对方港口可悬挂公司旗,已经违反商港法“船舶入港至出港时,应该悬挂中华民国国旗、船籍国国旗”规定,所以必须“修法”。刘德勋解释,“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已把两岸航空器船舶的相关规定授权给交通部另订办法,所以没有违反商港法,不须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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