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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车无反光灯遭撞判拘役 妇人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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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国芳嘉义市31日电)嘉义县蒋姓老妇人骑脚踏车未装反光装置,被后方来车撞上,妇人因而被判拘役;家属上诉被驳回,法官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规则,脚踏车有义务装设灯光、反光装置等设备。

在嘉义市某庙宇担任清洁工的蒋姓妇人,去年11月29日下午骑着脚踏车,行经高铁大道1130号前,叶姓男子骑机车经过,突见蒋妇而紧急刹车,人车倒地,蒋妇也被撞及。叶姓男子多处擦挫伤及脑部严重受创开刀,住进加护病房,蒋妇也被送医住院。

叶的家人控蒋妇过失伤害,简易庭法官以蒋妇违反脚踏车装置灯光的注意义务,显有过失,因此,判处蒋妇拘役30天,若易科罚金,以新台币 1000元折算1日。蒋妇家属不服简易判决,以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 128条反面解释,提出上诉。

嘉义地院判决书指出,交通规则第 128条原规定,“慢车在夜间行车,应燃亮灯光”,民国96年2月1日修正为“慢车有灯光设备者,在夜间行车应开启灯光”,民国97 年4月14日修正为“慢车有灯光设备者,应保持良好与完整,在夜间行车应开启灯光。”,对于夜间行车应开启灯光一事,自始并未变动。

判决书表示,据交通规则第119条第1项规定,慢车所有人有义务装设灯光及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的良好与完整。

蒋妇有违慢车行驶的法定义务,嘉义地院驳回其上诉,但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害人未要求任何赔偿,也表示不予追究,加上被告已78岁,应无再犯之虞,所宣告刑期,以暂不执行为适当,宣告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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