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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 多“冤大头”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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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7日讯】〔自由时报记者田瑞华、张咏淇、卓怡君/综合报导〕消基会昨指出,台湾三大电视购物频道的会员权益约定条款里,有许多不利消费者的条款,例如会员资料遭冒用要自负法律责任;促销价格标错,可拒绝履约出货;买到瑕疵商品是供应商的错。消费者要多留意这些“冤大头”条款!

消基会于2月调查东森、momo以及Viva TV等三家电视购物频道的官方网站,发现许多明显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条款,甚至有如果会员资料遭到冒用要自负法律责任的条文,等于事先抛弃业者应该控管风险和征信的责任。

此外,如商品有瑕疵,有业者单方面规定商品品质、保固及售后服务,由供货商保证,如发生交易纠纷则由供应商负责,与购物频道业者无关。

消基会董事长程仁宏表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这些条款都对消费者显失公平,“有的甚至非常离谱!”依消保法,这些显失公平的条款应属无效,消费者可向消基会或各县市政府消保官申诉,争取应有的权益。

业者:重视消费者权益

东森购物媒体广宣总部营运长李传伟表示,会员是购物台的衣食父母,绝对会将会员权益摆在第一位,且每月都会做会员满意度调查,针对数据做出检讨,针对消基会提出的质疑,东森会在符合成本负担和风险控管的前提之下作改善。

Viva TV表示,已经尽量站在消费者立场,若还有改善空间会尽力去做,也已做到高标准的内部控管。

momo台表示,momo一直非常重视消费者权益,也提供许多免费服务,消费者对于商品不满,也无条件换货,并无罔顾会员权益。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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