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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如符相关规定 台可申报扶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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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一日电)台湾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若申报扶养继父母,并符合规定时,得减除继父母免税额,若继父母年满70岁以上时,免税额增加50%。

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目规定,纳税义务人的直系尊亲属,年满60岁或无谋生能力,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纳税义务人按规定减除该受扶养亲属免税额。其年满70岁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免税额增加50%。

国税局指出,所得税法所规定直系尊亲属,包含直系血亲尊亲属及直系姻亲尊亲属在内,而继父母在民法上属纳税义务人直系姻亲尊亲属。

另外,国税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在列报受扶养亲属时,除免税额得减除外,应注意受扶养亲属是否有所得,若有所得(列如:利息所得、股利所得、租赁所得等),须将该等所得一并列报,依规定办理综合所得结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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