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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简化刑事诉讼调查证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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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九日电)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新增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二条文,为简化调查证据程序,未来刑事诉讼过程中,若当事人、辩护人表示知悉证据内容,审判长可不用当庭逐一提示证据内容,不过,客观上不可能知道证据内容的无律师被告,不在此限。

根据国民党籍立委吴清池等人所提“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说明,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长调查物证、书证等证据,应以提示、使辨认、宣读、告知要旨或交付阅览等方式进行,且每调查一证据完毕,应逐一询问当事人有无意见,即使当事人表示知道证据内容,审判长也必须逐一提示证据内容。

草案指出,现行调查证据程序不仅对当事人诉讼权利无所增益,且只是耗费当事人的时间与劳力,应明定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或辅佐人表示知悉证据内容,审判长可以仅晓示证据名称,询问当事人有无意见。

经委员会审查,初审通过新增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二条文如下,“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或辅佐人表示知悉证据内容者,审判长得仅晓示证据名称,询问该当事人有无意见。但无辩护人之被告客观上无知悉证据内容之可能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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