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志永:三鹿集团和国家质检局有关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许志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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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9日讯】9月17日,三鹿集团董事长被刑拘,这是三鹿集团有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一步。但是,三鹿集团负责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另外,国家质检部门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也应当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唯有严格公正执法,才能捍卫法律的尊严,才能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三鹿奶粉危害了全国至少数以千计的婴儿的健康乃至生命,在这起重大的灾难事故中三鹿集团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查证三鹿集团故意添加三聚氰胺或者暗示、放任乃至迫使奶农添加三聚氰胺,三鹿集团触犯了刑法第144条,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对其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按照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退一步讲,即使毒奶粉是奶源所致,三鹿集团没有主观犯罪故意,三鹿集团有关责任人检测不严至少也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同时,三鹿集团8月份以后明知奶粉有毒还不紧急召回,继续销售毒奶粉危害婴儿,三鹿集团已经触犯刑法第144条构成(间接)故意销售有毒食品罪,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国家质检总局作为食品安全的法定检验监督机关,对食品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综合各方面信息,在三鹿毒奶粉事件中,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责任人玩忽职守甚至贪赃枉法,导致毒奶粉危害到全国范围。早在2004年阜阳毒奶粉事件中,三鹿奶粉被检出不合格,全国停止销售,但经过“攻关”,不久质检总局和药监局等机关联合为三鹿奶粉发文,允许销售。此事三鹿奶粉认为自己被冤枉了,但真相到底如何,值得深入调查。2007年“美国宠物食品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国家质检总局声称检查了婴幼儿奶粉等12类的800批次食品,均未检出三聚氰胺,就在2008年6月,质检总局抽检了婴幼儿奶粉,认为部分质量较好的产品三鹿名列其中排在第一名。而三鹿奶粉事件曝光后,质检总局几天之内就检验出22家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生产企业,由此看来质检总局不是没有能力检验,而是此前纵容包庇或者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三鹿毒奶粉事件中,早在2008年6月份就有湖南患者瞿先生投诉到国家质检总局网站,而有关责任人回避责任,不予处理。9月12日三鹿奶粉事件爆发之后,质检总局居然隐藏了该投诉内容。以上信息表明,质监总局有关责任人即使没有徇私舞弊,至少也是玩忽职守,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

质检局本应担负起维护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健康的神圣使命,然而实践中质检局不是站在公共利益一边,而是和某些无良企业沆瀣一气,所谓监督成了过场乃至腐败交易,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在质检局的保护伞下畅通无阻。三鹿集团的产品长期被国家质检总局指定为“国家免检产品”,正是国家质检总局长期渎职乃至纵容包庇,才导致三鹿这样的企业违法犯罪,最终酿成如此惨重后果。

三鹿集团董事长被刑拘比起四年前阜阳毒奶粉事件的处理已经是一个重要进步,但三鹿集团以及质监部门能否依法承担责任,对其处罚是否会避重就轻,这仍然是未知数。为了法律的尊严,为了整个乳制品行业乃至食品行业的信誉,为了公众的生命健康保障,三鹿集团以及国家质检局有关责任人必须承担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008年9月17日
转自作者博客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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