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政院修法 限缩税捐罚锾免强制执行范围

【字号】    
   标签: tags: ,

【大纪元10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15日电)行政院院会今天通过税捐稽征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删除罚锾处分于行政救济程序终结前免予强制执行规定,即日后相关“林志玲案例”可能无法以行政救济为由,免予强制执行。

草案新增,财政部依税捐稽征法或税法发布的法规命令或行政规则,不得增加或减免纳税义务人法定纳税义务,以符合中华民国宪法“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的租税法律主义。

至于近年政府不断推动减税优惠,草案新增,税法或其他法律为特定政策规定的租税优惠,应以达成合理政策目的为限,不得过度,且拟订租税优惠,应经税式支出评估。

不过,草案也新增,纳税义务人逾期缴纳罚锾,每逾2日按滞纳数额加征1%滞纳金,逾30日仍未缴纳者,移送强制执行,而依本法或税法规定应补、应退或应移送执行的税捐在一定金额以下者,财政部得视实际需要,报请行政院核定免征、免退或免予移送强制执行。

现行条文规定,依本法或税法规定应处罚锾者,受处分人如有不服,应依行政救济程序办理,但在行政救济程序终结前,免予强制执行。

草案删除上述条文,即日后类似相关“林志玲案例”中的罚锾处分,纳税义务人依法提诉愿时,须缴纳复查决定的应纳数额半数,或经稽征机关核准,提供相当担保者,才可暂缓移送强制执行。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