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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诉愿 台政院:先缴一半罚款或提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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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6日讯】 (大纪元记者郑亦宸台湾台北报导)台湾行政院院会15日通过税捐稽征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删除罚锾处分于行政救济程序终结前,免予强制执行之规定。未来纳税义务人依法提诉愿时,须依法缴纳复查决定的应纳金额半数,或提供相当担保才能暂缓移送执行。

在场记者听闻之后也为名模林志玲提问,是否林志玲的案例也适用此修正案?新闻局苏俊宾说明,目前草案是在院内通过,必须送立院审核通过后才会施行,就视草案正式通过后实行的时间点。日后如果有罚锾处分之行政救济案件,纳税人须依法缴纳复查决定之应纳金额半数,或经稽征机关核准,提供相当担保者,才可暂缓移送强制执行。

其他重要修订还有缴纳罚锾应加征滞纳金的规定,所受罚锾每逾2日滞纳数额加征1%滞纳金,逾30日仍未缴纳者,移送强制执行。另明定营利事业未给与凭证、为取得凭证或未保存凭证之罚锾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我国宪法第19条相关规定纳税义务人保护观念,立法院也多次关心,因此尚有保护纳税人的条文相关修正。明定税捐调查前除通知调查外,除非会影响税捐稽征及调查目的之外,应以书面通知被调查者,被调查者可委任代理人协同辅佐人到场接受调查或备询。另一修正订定税捐稽征机关应设置适当场所,聆听陈情或解答纳税人之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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