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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接第四台 蓝委提案要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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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施晓光、林嘉琪/台北报导〕未来民众如果拉线偷接有线电视讯号,可能不再只是补缴费用了事,还要被科以刑责!

立法院院会昨通过将国民党立委朱凤芝等人所提的“有线广播电视法增订第74条之1条文草案”付委审查。草案明订上述盗接行为将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50万元以下罚金;相关不法业者也可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台湾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法律事务处长高福尧表示,把已受民法规范的“私接电视”放大成犯罪行为,各界应该审慎考量是否过当,而且司法院也曾表示,此举若视为偷窃、判徒刑恐怕太重。

高福尧指出,现行“有线广播电视法”第74条规定:“未经系统经营者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统播送之内容者,应补缴基本费用…,前项收视费用,如不能证明期间,以2年之基本费用计算。”属于民法损害赔偿范围,意思是当业者发现有民众偷接电视,可要求补缴费用。

“私接线路,盗收节目电讯,偷看节目”是否构成犯罪,各界意见两极。反对科以刑责者认为,有线电视台传输的“影音讯息”是电磁波的一种,不是刑法窃盗罪章所要保护的客体。

主张科以刑责者则说,视讯电波是以电能转换成电磁波,是能量的转换,应该属于上述刑法中的“其他能量”,应负刑法准窃盗罪责。

在系统业者陈情下,国民党立委朱凤芝等人因此提案,指目前台湾有线电视盗接户占全台家户总数约15%,高达114万户。电视系统业者认为站在使用者付费的角度,偷接水电得受刑法规范,偷接电视也应受罚。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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