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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优惠税率 11日立院三读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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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1日讯】(大纪元记者徐乃义桃园报导) 桃园县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立法院12月11日三读通过“土地税法第34条修正草案”,现行一生一次优惠税率及重购退税之规定不变下,另增订土地所有权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仅有一处房地之换屋,如符合一定条件者,于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时,仍可适用10%优惠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落实政府照顾民众换屋需求之政策美意。

桃园县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土地税法第34条修正草案,放宽优惠税率以一生一次之限制,减轻换屋者土地增值税负担,并采一生一屋优惠原则,该修正草案于12月11日立法院三读通过,经总统公布施行后,对于符合“土地所有权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出售时仅有一处房地”、“出售前持有该土地6年以上”、“在该地设有户籍且持有该自用住宅连续满6年”及“5年内无供营业使用或出租”等要件者,得于都市1.5公亩及非都市3.5公亩土地面积以内,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10%课征土地增值税。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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