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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中选会委员须经立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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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佳霏台北16日电)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内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中央选举委员会组织法草案,主委、副主委及委员须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中选会无秘书长一职,改设简任13或14职等的主任秘书。

委员会初审通过的条文包括:中选会统筹办理公职人员选举、罢免及公民投票事务,且明定一定要件下,行政院长可以免中选会主委、副主委及委员的职务;中选会委员应超出党派以外,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在任职期间不得参加政党活动;中选会也不再设置巡回监察员。

草案并规定,第一次任命委员的任期采取交错制,委员具同一党籍的比率不得超过委员总额1/3。

中选会委员除主委、副主委外,其余都是无给职委员,是否须经立法院同意任命,在委员会逐条审查条文的过程中曾引起争议。中选会主任委员张政雄认为,如果无给职、兼任的委员也须经立法院同意,将难以延揽学者专家等社会公正人士担任中选会委员。

不过,委员会仍通过中选会主委、副主委及委员均由行政院长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的条文,同时增加1项但书规定,“出缺委员所遗任期不足1年且未逾3人者,不再补提人选”。

委员会也修改原提草案版本有关重大争议案件的决议方式,条文规定,委员会处理重大争议案件时,需有2/3委员出席才得开议。

另外,对于中选会设置主任秘书部分,委员会也修改职等规定,认为中选会因无常务次长一职,通过“本会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13或14职等”,以免中选会主秘负责与地方选委会协调沟通时,出现职等“以下对上”的尴尬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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