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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保险业不动产投资 即时利用收益标准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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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管中维台北26日电)行政院金管会今天公布保险业不动产投资“即时利用并有收益”认定标准,明定不动产若达可用状态但未利用,应叙明可用状态与实际利用无法同时配合的特殊缘由专案报核。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保险业者反映,保险法第146条之2第1项所称不动产投资“即时利用并有收益”定义原解释函令有再研议的必要,金管会研议讨论通过“即时利用并有收益”认定方式及处理原则,包含5项重点。

金管会指出,不动产达可使用状态并已利用,且有合理投资报酬率,可认定为即时利用并有收益。

根据规定,前述合理投资报酬率以不动产出租率达60%(出租面积/持有面积)且年化收益率(收益/账面价值)不低于中华邮政公司牌告2年期邮政定期储金机动利率为准。

不动产达可用状态但若未利用,应叙明可用状态与实际利用无法同时配合的特殊缘由专案报核,例如,建筑物待售、待租或整建等状况。

不动产未达可用状态但若已开发中,应叙明具体理由专案报核,例如,已提出申请建筑执照、申请都市计划变更、购入不动产进行开发出售用途。

不动产未达可用状态且未开发,则原则禁止;但例外状况,若无法开发也无法处分转让,应专案报核,例如,重划土地,或因重大天灾造成损害而被列为无法使用的不动产。

金管会表示,考量业者依规定重新检视所需时间,规范保险业应在这项处理原则正式发布日起3个月内完成补申报作业。

金管会并表示,未来若保险业者仍有未依原评估开发及使用计划执行情形,应纳入年度稽核计划定期追踪;此外,保险业者应在公司资讯公开网页,公开揭露投资用不动产使用收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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